一段時間以來,網(wǎng)上討論、爭吵、吶喊不斷的藥家鑫案終于做出了一審判決:4月22日,西安中院對被告人藥家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民事賠償45498.5元。
2010年10月20日夜間,一個叫張妙的女工晚上下班獨自騎車回家,一個叫藥家鑫的西安音樂學院的大三學生看完女朋友之后開車回家,他們本來可以擦肩而過,但時間無法倒流,藥家鑫的紅色雪弗蘭小汽車撞上了張妙的電動自行車。也許這樣的交通事故每天都會發(fā)生,但是接下來的事情卻讓人難以理解。坐在車上的藥家鑫下車后從后備箱拿出一把刀,連續(xù)向當時只是受傷的張妙連刺數(shù)刀。張妙沒有被撞死,卻在幾分鐘后被活活刺死。
據(jù)藥家鑫自述,當時發(fā)現(xiàn)對方正在記自己的車牌號,怕撞到農(nóng)村的人特別難纏而拔刀行兇。一個21歲的鋼琴系的大學生做出如此讓人難以理解的惡行,一雙彈鋼琴且喜歡彈奏輕柔音樂的手也可以兇狠的拿起刀。就像法院的判決所說,藥家鑫犯罪動機極其卑劣,主觀惡性極深,手段特別殘忍,雖有自首情節(jié),仍不足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本案從刑法的角度分析并不復雜,雖有自首情節(jié)但主觀惡性極深,依法應當判處死刑,法院也以此判處藥家鑫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但是,本案引起社會強烈反響并引發(fā)網(wǎng)上激烈討論,我想有以下原因:其一,本案是交通肇事后以一種簡單且極其殘忍的方式殺害受害人,可謂前無古人后無來者;其二,行為人是一個鋼琴系的大三男生,受害人是一個大他三歲的可稱為他姐姐的年輕婦女;第三,部分專家文人通過媒體發(fā)表對此案的看法,也是語出驚人并引發(fā)大量網(wǎng)友的跟拍;第四,因涉及到判處死刑,辯護律師引用了“激情殺人”的辯護意見,引發(fā)民意對能否判死的擔憂,遂跟風討伐。最終法院作出了算是與民意較一致的判決。
本案在民意的強烈呼聲下,法院做出了如此的判決,作為一個案例也許就這么過去了。但是,本案引發(fā)的思考(尤其是站在法律人的角度)遠未結束。本案是否是一場民意主導的審判,又一次民意對司法的強奸;這是一次勝利的審判嗎,一場審判結束了兩個年輕的生命(姑且被告不上訴而被執(zhí)行死刑),誰是勝利者,國家、受害者家屬還是民意,這里沒有勝利者,只是又一次“殺人償命”重復,又一次輕視生命的審判,又一次司法獨立的反面教材。不敢想象法院對旁聽者做現(xiàn)場調(diào)查問卷了解旁聽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處以何種刑罰的調(diào)查這樣的事情在法庭上發(fā)生,法官應當依據(jù)證據(jù)和法律審判,不應受到外在因素的干擾,而本案法官主動尋求外部因素來影響審判,又一個“前無古人后無來者”,如此,說是一場民意主導的審判,一場民意審判的勝利狂歡就并不為過了,在這里,審判法院的法官們似乎成了民意的配角。死刑只是以殺死殺人犯的簡單方式懲罰殺人犯,不能起到防范犯罪的目的,讓犯罪的人在一瞬之間死去是對他的解脫而不是懲罰,要想懲罰他就讓他活著,讓他活著去慢慢體會殺人帶來的痛苦,對活著的人的懲罰遠遠比讓他死去更能使他受到懲罰。
上文中提到本案引發(fā)網(wǎng)熱的一二原因,一個彈鋼琴的大學生用這樣殘忍的方式殺死被他撞傷的的青年婦女,難道藝術家與魔鬼真的僅有一步之遙,他只是一個學生,他的行為顯出他對法律和人性的無知,他的自述更體現(xiàn)了他性格的缺陷,即使人性多惡的人理應受到這樣的懲罰,難道這不是我們社會的責任,確切說我們的教育存在極大問題,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都應當深刻反省,對孩子的培養(yǎng)更多的指向了學習成績,而忽視孩子的全面成長,整個社會根深蒂固地存在這樣一種應試教育和對成績之外的形式主義教育,難道一個大三的學生沒有學過法律基礎和思想道德休養(yǎng),還是因為藝術類學生就只搞好藝術就可以了,而不重視基礎知識和公共課的學習。相信本案中帶來傷害最深的是藥家鑫的父母,而最應該反思的也是藥家鑫的父母,歷盡艱辛將孩子培養(yǎng)成才,也許離鋼琴家僅一步之遙,但是卻以這樣轟動社會的方式來結束自己的生命,我們在悲痛傷心的同時也應該靜下來思考我們的教育之失。今天我們坐在法庭上討伐窮兇惡極的藥家鑫似乎成了一場鬧劇,也許應當討伐的還有國家之責、社會之失。
(李偉華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