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那么,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應當如何認定自首情節(jié)呢?行政拘留期間主動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的行為,是否構成自首情節(jié)呢?下面我們將通過案例為您詳細解析。
案情簡介:行政拘留期間供述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
朱某某因買賣磚塊糾紛與被害人蔡某某于2002年7月18日20時許在建筑工地發(fā)生爭執(zhí),后朱某某糾結向定界等人至案發(fā)現(xiàn)場。向定界持刀分別捅刺被害人蔡某某、鄧某某腹部,致鄧春死亡、蔡某某構成輕傷,然后后逃逸。2012年5月10日,向定界因賭博被行政拘留,期間其對賭博行為供認不諱,但對自己身份情況拒不供認。經(jīng)教育和勸誡后,向定界交代其真實姓名,并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之后,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將向定界以故意傷害罪起訴至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行政拘留期間主動供述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
被告人向定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向定界因賭博被行政拘留期間,主動向公安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故判決被告人向定界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自首情節(jié)?
根據(jù)《刑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可知: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兩個方面來進行審查:一是自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
對于自動投案而言,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一是投案時間,既可以是犯罪事實被發(fā)覺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實被發(fā)覺之后,但不管怎樣應是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二是投案意志,自動投案必須是基于其自由意志選擇的結果;三是投案對象,既可以是負有偵查、起訴、審判職能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及其派出單位,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和其他有關負責人;四是投案內(nèi)容,必須表現(xiàn)為犯罪人必須自愿置于有關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裁判。
對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言,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首先,投案人供述的必須是犯罪事實,不過只要求其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即可。如果犯罪人只供述自己的次要的犯罪事實而回避主要犯罪事實,則不能視為自首。其次,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犯罪事實,即由自己實施,并由自己承擔刑事責任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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