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留下遺產(chǎn),未對自己的財產(chǎn)如何分配進行遺囑。子女往往會對遺產(chǎn)如何分配發(fā)生爭議;更有甚者,直接占有父母的遺產(chǎn),耽誤其他繼承人繼承屬于自己的份額。遺產(chǎn)被霸占,如何繼承屬于自己的遺產(chǎn)?請看下文案例。
案情簡介:父母去世 留下房屋
被繼承人孫某和連某系原被告的父母。孫某于2005年11月21日去世,連某于2001年9月1日去世。兩位老人去世時均未留下遺囑。兩位老人共有5個子女即本案原被告。兩位老人去世后留下房屋一套共33平方米,房屋三證在老人去世后由被告孫某丁拿走。2010年3月1日,孫某丁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對上述房屋進行裝修,破壞了房屋結構。隨即原告向被告提出立即停止裝修和一切破壞遺產(chǎn)房結構行為的要求,未果。同時,孫某丁還表示房屋自己要住到死為止。原告多次與被告協(xié)商要求繼承遺產(chǎn),但被告以長子--現(xiàn)在是這個家的“家長”,不同意為由,不肯讓原告繼承上述房產(chǎn),侵犯了原告的繼承權。故起訴至法院:1.請求依法判決按份額繼承遺產(chǎn);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孫某丁停止對遺產(chǎn)房的裝修和破壞結構的一切行為。
法院判決:一、三原告與二被告共同繼承,各享有五分之一的所有權份額。二、駁回原告孫某甲、孫某乙、孫某丙的其他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被繼承人孫某與連某系夫妻,育有五個子女即原告孫某甲、孫某乙、孫某丙和被告孫某丁、孫某戊。連某于2001年9月1日死亡,孫某于2005年11月21日死亡。留下房屋一套。2010年3月,孫某丁開始對該房屋進行裝修。本院認為: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應當由其繼承人繼承。孫某死亡時未留下遺囑,故其遺產(chǎn)應按法定繼承辦理。因此,原被告作為孫某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應當均等地繼承孫某的遺產(chǎn)。三原告稱孫某丁裝修破壞房屋結構,要求停止裝修和破壞結構的行為,但孫某丁的裝修聘請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未破壞房屋結構,且裝修現(xiàn)已進行到油漆階段,也不會破壞房屋結構,故三原告的該訴訟請求缺乏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該房屋由原告孫某甲、孫某乙、孫某丙和被告孫某丁、孫某戊共同繼承,各享有五分之一的所有權份額。二、駁回原告孫某甲、孫某乙、孫某丙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繼承權受到侵害 繼承人如何維權?
公民的財產(chǎn)繼承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指出:“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內行使,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繼承法》第8條規(guī)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依此規(guī)定,繼承權回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內,繼承人沒有行使其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對其權利不再予以保護。《繼承法》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與《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是一致的,因此對繼承權保護的訴訟時效,也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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