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多種多樣,一般情況下發(fā)生交通事故先由保險公司賠償受傷者的經濟損失。如機動車發(fā)生事故是由于駕駛員的過錯導致的或者是無證駕駛,保險公司能以此免責,不承擔責任么?請看下文案例。
案情簡介:無證駕駛發(fā)生交通事故
2012年4月1日17時許,彭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與原告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即被送往醫(yī)院治療。本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彭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事故責任。彭某駕駛的車輛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于被告處,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各項合計3353.10元。開庭審理時,原告將訴訟請求變更為:各項損失合計1893.10元。
法院判決:被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張某各項損失共計1691.10元。
經審理查明,2012年4月1日17時許,彭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與原告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即被送往醫(yī)院治療。本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彭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事故責任。彭某駕駛的車輛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于被告處,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中保海鹽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認為駕駛人彭云強發(fā)生事故時屬于無證駕駛,故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綜上,被告應該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691.10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張某各項損失共計1691.10元。
律師說法:無證駕駛發(fā)生交通事故 保險公司能以此免責么?
一、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承擔的是無過錯賠償責任。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該兩條款確立了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原則,即不論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是否有過錯及過錯程度如何,保險公司應首先在責任限額內對受害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不足以彌補損害的前提下,機動車一方才承擔機動車事故責任。
其次,條例二十二條沒有規(guī)定保險公司對“人身傷亡”不賠償。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該規(guī)定是免除了無證或者醉酒駕駛的情況下發(fā)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對受害人財產損失的免責情形,但并未免除保險公司對受害人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因此,依照上述規(guī)定,無證駕駛的肇事情形,保險公司在賠償了受害人人身方面的損失后,可以向肇事方行使追償權利。
所以,本案的保險公司應當賠償原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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