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訂商品房認購書要把握好時間
鑒于商品房認購書的合同性質為預約合同,是獨立的有效合同,故認購書只要在開發(fā)商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后就可以簽訂,或者認購書應當在辦妥立項、規(guī)劃、報建審批手續(xù)后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的一段時間內簽訂。
二、 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慎重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簽訂商品房認購書。
即使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與你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等預約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第52條的規(guī)定,均為有效。因此,你在簽訂商品房認購書是一定要慎重,仔細閱讀每一條款。
三、注意區(qū)分商品房認購書中“確定性條款”和“不確定性條款”。
要構成一項有效的預約,預約中必須要包含兩項內容:第一,約定將來訂立本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二,包含本約的“必要之點”。預約的“確定性”問題非常重要,其不僅關乎預約的成立生效與否,而且與預約的效力息息相關。因此,簽訂商品房認購書條款時,注意區(qū)分“確定性”和“不確定性”條款,切記不要模凌兩可。
四、避免違反認購書中的約定和合法規(guī)避承擔民事責任
認購書確定了先合同義務,故違反認購書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后往往會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定金作為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如果雙方經磋商最終無法簽訂正式合同的,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出賣人應當將收取定金返還給買受人;如因當事人一方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情形,適用定金罰則;如當事人雙方在合同磋商過程中存在過錯,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訂立的, 出賣人應當將收取定金返還給買受人。
五、定金非訂金,交付定金需謹慎。
保證金、押金或者訂金與定金并不完全等同,判斷是否為定金仍應以當事人的約定是否有定金的性質為依據(jù)。判斷所付款項是否為定金的基本方法是:第一,合同中關于所付款項的文字表述是否為定金,若是,則為定金;第二,若合同中關于所付款項的文字表述為“留置金、擔保金、訂金、訂約金、押金或保證金等,則應根據(jù)合同中關于該款項的具體進一步判斷,若其中有“無權要求返還或雙倍返還”的約定,則可以視為定金。
六、違約條款約定好,限制好房地產開發(fā)商惡意違約,及時主張賠償雙倍返還定金之外的其他損失(預期利益損失)。
如果預約協(xié)議約定有定金條款的,應當適用定金罰則;如果預約協(xié)議中沒有約定定金條款,或有證據(jù)證明定金處罰數(shù)額明顯低于買受人所受實際損失的,出賣人應當賠償買受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如守約方所受的實際損失明顯高于定金處罰數(shù)額的,守約方對此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七、嚴防房地產開發(fā)商利用格式合同中含有單方權利約定條款,逃避法定義務和責任。應當按照公平、誠信、提請注意和合理解釋的原則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格式合同出現(xiàn)的商品房認購書中單方權利約定的條款,加重了對方的責任,排除了對方的主要權利,該認購書應為無效,否則應當認定有效。
(閆國田律師供法邦網-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