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銀行經(jīng)理詐騙8200萬
銀行經(jīng)理詐騙8200萬,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這個身份會不會影響定罪?在案件總,犯罪嫌疑人沒有利用職務之便,就不能認定為貪污罪或是侵占罪,應該以一般的貸款詐騙罪定罪。
沈陽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于2013年6月24日接到控告人報案,稱某銀行沈陽分行客服部經(jīng)理王某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以辦理承兌匯票和驗資用款的名義,與控告人等人簽訂合同,共騙取人民幣8200萬元后逃匿。支隊當即成立專案組展開立案偵查,并于6月28日將王某立為網(wǎng)上逃犯。由于獲悉王某已經(jīng)香港潛逃至印度尼西亞、泰國等地,專案組就通過走訪家屬進行攻堅。2013年12月2日,犯罪嫌疑人致電專案組表達投案自首意愿,并主動前往中國駐泰國大使館投案自首。近日,專案組已將王某安全押解回沈。
構成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jīng)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chǎn)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蛘咭云渌椒?,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行為人詐騙貸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xiàn)形式: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2、使用虛假的經(jīng)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4、使用虛假的產(chǎn)權證明作擔?;虺龅盅何飪r值重復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
5、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偽造單位公章、印鑒騙貸的;以假貨幣為抵押騙貸的;先借貸后采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的等情況。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shù)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zhuǎn)移資金、隱匿財產(chǎn),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chǎn)、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于有證據(jù)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chǎn)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