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常見的8大陷阱
一、打借條時故意寫錯名字
案例:王XXXXX父子向朋友張XXXXX借款20萬元,并打下借條,約定一年后歸還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XXXXX父子在借條署名時玩了個花招,故意將“張XXXXX”寫成“張XXXXX”。 張XXXXX當時也沒有注意。到還款期后,張XXXXX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誰知二人卻以借條名字不是張XXXXX為由不愿歸還。無奈之下,張XXXXX將王氏父子告到法院。盡管法院支持了張的主張,但張也因在接借條時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價。
律師提醒:打借條時不妨請借款人把身份證號寫上去,這樣即使借款名字書寫潦草,也可以憑身份證號確定其人。
二、是己借款,非己寫條
案例:王XXXXX向張XXXXX借款10000元。在張XXXXX要求王XXXXX書寫借條時,王XXXXX稱到外面找紙和筆寫借條,離開現(xiàn)場,不久返回,將借條交給張,張看借條數(shù)額無誤,便將10000元交給王。后張向王索款時,王不認賬。張無奈起訴法院,經(jīng)法院委托有關部門鑒定筆跡,確認借條不是王所寫。后經(jīng)法院查證,王承認借款屬實,借條是其找別人仿照自己筆跡所寫。
律師提醒:借條書寫現(xiàn)場完成、不得離開視線。
三、利用歧義
案例:李XXXXX借周XXXXX100000元,向周XXXXX出具借條一份。一年后李XXXXX歸還5000元,遂要求周XXXXX把原借條撕毀,其重新為周XXXXX出具借條一份:“李XXXXX借周XXXXX現(xiàn)金100000元,現(xiàn)還欠款5000元”。這里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又可以解釋為“尚欠”。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誰主張,誰舉證”,周XXXXX不能舉出其他證據(jù)證實李XXXXX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權利不會得到保護。
律師提醒:借條內(nèi)容應反復閱讀,不留歧義。
四、以“收”代“借”
案例:李XXXXX向?qū)OXXXXX借款7000元,為孫XXXXX出具條據(jù)一張:“收條,今收到孫XXXXX7000元”。孫XXXXX在向法院起訴后,李XXXXX在答辯時稱,為孫XXXXX所打收條是孫XXXXX欠其7000元,由于孫給其寫的借據(jù)丟失,因此為孫XXXXX搭寫收條。類似的還有,“憑條,今收到XXXXXXXXXX元”。
律師提醒:寫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
五、財物不分
案例:鄭XXXXX給錢XXXXX代銷芝麻油,在出具借據(jù)時,鄭XXXXX寫道:“今欠錢XXXXX芝麻油毛重800元。”這種偷“斤”換“元”的做法,使價值相差10倍有余。
律師提醒:寫明借款用途,事由列清。
六、自書借條
案例:丁XXXXX向周XXXXX借款20000元,周XXXXX自己將借條寫好,丁XXXXX看借款金額無誤,遂在借條上簽了名字。后周XXXXX持丁XXXXX所簽名欠條起訴丁XXXXX歸還借款120000元。丁XXXXX欲辯無言。后查明,周XXXXX在20000前面留了適當空隙,在丁XXXXX簽名后便在后加了“1”。
律師提醒:金額的阿拉伯數(shù)字后面追加漢字大寫,謹防篡改。
七、兩用借條
案例:劉XXXXX向陳XXXXX借款18000元。出具借據(jù)一張:“借到現(xiàn)金18000元,劉XXXXX”。后劉XXXXX歸還該款,陳XXXXX以借據(jù)丟失為由,為劉XXXXX出具收條一份。后第三人許XXXXX持劉XXXXX借條起訴要求償還18000元。
律師提醒:將借據(jù)遺失一事明確載明。
八、借條不寫利息
案例:李XXXXX與孫XXXXX商量借款10000元,約定利息為年息2%。在出具借據(jù)時李XXXXX寫到:今借到孫XXXXX現(xiàn)金10000元。孫XXXXX考慮雙方都是熟人,也沒有堅持要求把利息寫到借據(jù)上。后孫XXXXX以李XXXXX出具的借條起訴要求還本付息,人民法院審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guī)定,駁回了孫XXXXX關于利息的訴訟請求。
律師提醒:事先明確約定,并記載于借條之上。
此外,還有兩個與出借款物有關的問題需要引起朋友們注意:
1、借款時如果明知對方將用于非法活動,不要借款給對方。依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該借款不受法律保護。在對方不還錢的情況下無法通過訴訟途徑予以保護。
2、對約定有還款期限的借條,要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后兩年內(nèi)主張權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兩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訴,卻沒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情形的,就會喪失勝訴權。
(閆國田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zhuǎn)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