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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未續(xù)約
房屋租賃合同已到期,沒有續(xù)約該怎么辦呢?口頭上的續(xù)約和書面續(xù)約又存在怎樣不同的法律效力呢?
張先生與某通訊公司于2008年5月15日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合同中約定張先生將位于哈爾濱市道外區(qū)紅旗大街的房屋租賃給某通訊公司建設移動基站,租期自2008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5月14日止。租賃期滿三個月后,張先生多次催促某通訊公司遷出房屋給付租金并支付違約金。
某通訊公司至今拒不遷出,故張先生于2014年7月申請仲裁,請求裁決:解除雙方于2008年5月15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某通訊公司辯稱:對方在合同期后未提出異議,雙方應按原合同再延續(xù)5年租賃期。仲裁結果裁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仲裁評析租賃期滿后,本案雙方當事人未就是否繼續(xù)租賃達成協(xié)議,可以認定雙方簽訂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不是原合同期限,應為不定期租賃期限,張先生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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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未續(xù)約:可隨時解約
知名房產律師,北京林鑫沃邦律師事務所房產部主任,魏國鵬律師提示,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因此,張先生與某通訊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早已期滿,張先生有權隨時解除合同,只需要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