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離婚率的高漲,“婚外情”的出現也越來越多。雖然不能把離婚的原因完全歸結于婚外情,但離婚案件中婚外情的大量存在卻是不爭的事實。當事人經常咨詢的問題就是:對方有過錯,無過錯方是否可以在財產分割時占有優(yōu)勢?該如何收集對方的過錯證據?
依據我國的婚姻法及相關解釋,“婚外情”可以導致三個后果:一是可以一次判離;二是在財產分割時予以照顧;三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在筆者代理的一起離婚中,李某以王某有婚外情為由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并支付精神撫慰金10000元。一審法院經庭審,以照片、手機通話詳單、物業(yè)出具的共同居住證明、證人證言等證據認定劉某“與異性交往過密”,違反了互相忠實義務,故在分割雙方共同財產時,依法對不忠實一方在分割時酌情予以不分或者少分,并支持了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該案同時適用了“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和離婚損害賠償。
但法律上要求的“婚外情”的界定是比較嚴格的,涉及“過錯”的離婚案件中,大多數“過錯”均應達不到法定的要求而不被法院支持。我國婚姻法所指的“過錯”主要指兩種情形,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F實中重婚的情形比較少見,更為常見的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主要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梢钥闯?,要證明一方有同居“過錯”,須要證明其與“第三者”持續(xù)、穩(wěn)定的共同居住。這樣,最有利的證據就應該是能夠證明過錯方與“第三者”居住情況的證據,如周圍鄰居的證人證言、所住小區(qū)的物業(yè)公司或者居委會的證明等。在上面的李某訴王某離婚案中,李某就是因為提供了關鍵性的證據,物業(yè)公司出具的共同居住證明及小區(qū)保安看到王某與第三者經常出入的證言,而被法院采信。如果沒有這些直接的證據,那么就只能盡可能多的收集一些間接證據,如照片、通訊紀錄、相關郵件、視頻影像、出游或者開房的票據等等,達到高度的證明程度,方有可能被法院采信。
值得注意的是,鑒于目前我國婚姻法對“過錯”的認定程度較高,而提供對方存在“婚外情”的直接證據是很困難的,如果提交的大部分證據只是間接證據,形不成高度的證明力,法院就很難認定對方的“婚外情”。因此,筆者的意見是,這種情況下,當事人與其花大量的時間去尋找這方面,不如將精力放在搜集財產方面的證據上,否則很可能得不償失。
“婚外情”到底應不應該算是一種“過錯”,這個問題,在不同國家的法律中有不同的認識,例如我國婚姻法明確規(guī)定了夫妻中間應該忠實,規(guī)定了達到一定程度的“婚外情”的過錯責任,而香港地區(qū)的法律并不將“婚外情”視為婚姻中的“過錯”予以懲戒。但是,法律只是最低的道德,即便不視為“過錯”也并不意味著提倡這種背叛婚姻的行為,大多數國家都是倡導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的。因此,對于婚姻中的雙方,都應該盡力履行夫妻間的忠實義務,保持婚姻的純潔性。但如果一方真得有“出軌”行為,另一方也切不可怒火攻心,做出不理智的行為。要仔細想想,自己的婚姻出了什么問題,有沒有挽回的可能性,真到不可挽回的地步,就可以為離婚做準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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