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胡明月和張翼(均為化名),兩名北京科技大學女生,在交往中產生厭世情緒。去年1月2日凌晨,在一家酒店中,兩人相約由胡明月殺死張翼,胡明月再自殺。胡殺人后未自殺,而是選擇報警自首。近日,一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胡明月無期徒刑。
胡明月通過暴力手段結束了張翼年輕的生命,涉嫌構成故意殺人罪,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性質最惡劣的少數犯罪之一。必須從重從快嚴懲。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胡明月主觀上有殺死張翼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殺害張翼的行為,剝奪張翼的生命,胡明月作為一名大學生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客體上張翼的生命權被侵犯,涉嫌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胡明月雖然是受邀殺人但是并未自殺,因此符合故意殺人的構成要件。
胡明月和張翼在交往中產生厭世情緒,兩人相約由胡明月殺死張翼,胡明月再自殺。而胡明月殺人后未自殺,這就涉及到一個相約自殺的概念,什么叫相約自殺呢?
相約自殺是指相互約定自愿共同自殺的行為。因行為人均不具有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所以對其中自殺未逞的,一般不能認為是故意殺人罪;但是,如果行為人受托而將對方殺死,繼而自殺未逞的,應構成故意殺人罪,量刑時可考慮從輕處罰;以相約自殺為名,誘騙他人自殺的,則應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胡明月和張翼相約,由胡明月殺死張翼,胡明月再自殺。而胡明月殺死張翼后并未按照兩人的約定,采取自殺措施,而是想通過報警自首,以法律途徑來結束自己的生命。
胡明月雖然涉嫌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是存在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如胡明月系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等情節(jié),二人在交往中產生厭世情緒,約定由胡明月將張翼殺死,法院認為本案確系事出有因,在量刑時酌予考慮。
死亡是關系整個家庭個社會背景的大事,像胡明月和張翼這樣盲目、沖動的行為,留給父母的是無盡的悲哀和難以撫平的心理創(chuàng)傷,給社會帶來的是一波負面效應、一片濃濃的陰影。大學生應該追求積極向上,奮發(fā)圖強,不能自暴自棄墮落消沉,要有社會責任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
(張紅圈律師供法邦網-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