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北京晨報(記者 何欣)報道2011年10月13日下午,一架北京飛往烏魯木齊的航班,由于一位女乘客在飛行途中突然聲稱機上有爆炸物,而臨時備降在嘉峪關機場。經初步審查,該女子系因感情因素導致情緒失常。
聯(lián)合航空公司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該公司北京南苑—烏魯木齊的KN2273次航班在飛行途中,一名女性旅客遞給乘務員一張紙條,紙條上聲稱飛機上有爆炸物,機組在接到此消息后,立即聯(lián)系事發(fā)空域最近的嘉峪關機場,并于下午5點40分在嘉峪關機場安全降落,KN2273次航班緊急在嘉峪關機場備降后,有關部門立刻疏散機上乘客,并對全部乘客及行李進行安全檢查,未發(fā)現(xiàn)可疑物品。
這架飛機上有乘客160名,工作人員10人,目前沒有危險。
該女子的行為散布了恐怖信息,造成飛機中途降落,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涉嫌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條、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修正案第8條增加本條)。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為了擾亂社會秩序,明知沒有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威脅,卻加以編造,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而加以傳播。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想制造恐怖氣氛;有的是對社會不滿,制造混亂,發(fā)泄私憤;有的是想借此向社會施壓企圖滿足自己的某種要求;有的是精神虛無聊,借之尋找畸形樂趣,等等。動機如何,并不影響本罪成立。
所謂恐怖信息,是指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能使公眾為自己生命、健康、財產惶恐不安由此產生恐怖氣氛的信息。爆炸威脅、放射威脅,是指有人借用爆炸性、放射性物質進行恐怖活動威脅。
該女子系因感情因素導致情緒失常,故意散布爆炸威脅信息導致飛機被迫備降嘉峪關,符合該罪構成要件。但是為造成嚴重后果,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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