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思魯律師辯護詞專輯
涉及隱私,采用化名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我們受被告人鄒志平的委托以及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在章光清、鄒志平、胡志海涉嫌貪污一案中擔任鄒志平的一審辯護人。我們在接受委托后,本著對當事人高度負責的態(tài)度,詳細閱讀了與本案有關的訴訟材料,有針對性地了解了本案的相關情況。
本著依法辯護的原則,我們認為:被告人鄒志平雖然有與他人共同貪污犯罪的事實,但是鄒志平既不是共同貪污犯意的提出者,也不是共同貪污行為的主要實施者,鄒志平在共同貪污中僅僅是決策者與執(zhí)行者之間的一個“傳話筒”,僅起次要作用,屬于從犯。而且,鄒志平在偵查機關未掌握本案共同貪污的犯罪事實,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前,接受詢問時已如實交代共同貪污的事實,并供述同案犯,符合法定自首情節(jié)。同時,鄒志平在案發(fā)后積極配合,將贓款全部退還,沒有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而且悔罪態(tài)度良好。綜合以上量刑情節(jié),我們懇請法院判處鄒志平緩刑。具體陳述如下:
一、鄒志平既不是共同貪污犯意的提出者,也不是共同貪污行為的主要實施者,鄒志平在共同貪污中僅僅是決策者與執(zhí)行者之間的一個“傳話筒”,僅起次要作用,屬于從犯。
控方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章光清、鄒志平、胡志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采取虛列開支和拆遷補償費的方式共同騙取公款,是共同犯罪。其中,章光清、鄒志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對此,我們認為,鄒志平并非共同貪污犯意的提出者,也不是共同貪污行為的主要實施者;在共同貪污中,鄒志平只是決策者與執(zhí)行者之間的一個“傳話筒”,僅起次要作用,屬于從犯。
首先,鄒志平不是共同貪污犯意的提出者,也不是共同貪污行為的主要實施者,在共同貪污中并不起主要作用,是從犯。
控方在起訴書中指控:“(一)2008年3月,被告人章光清、鄒志平……與指揮部成員胡志海預謀以虛列評估費和拆遷安置費的方式套取公款三人私分……(二)2010年春節(jié)前,被告人章光清、鄒志平……與六城聯(lián)創(chuàng)辦成員胡志海預謀以虛列花木租賃費和施工費用的名義套取公款三人私分……(三)2010年6月份,被告人章光清、鄒志平……與指揮部成員胡志海預謀一虛列拆遷補償戶的方式套取拆遷補償款三人私分……(四)2008年6月,被告人章光清、鄒志平……預謀多列拆遷工程費用10萬元私分?!?/p>
其中,根據(jù)《起訴意見書》所偵查查明的事實:第一次套取公款164084后私分的事實,章光清、鄒志平與胡志海的供稱確認“……具體由胡有光負責經(jīng)手套取公款,后鄒志平到其辦公室交給其(章光清)70000元”;第二次套取公款103172元私分的事實,章光清、鄒志平與胡志海的供稱確認“(章光清)安排胡志海以花木工程款名義套取公款后,鄒志平交給其58000元現(xiàn)金的情況”;第三次套取公款346509.4的事實,章光清、鄒志平與胡志海的供稱確認“(章光清)安排鄒志平、胡志海套取公款后,胡志海交給其15萬元現(xiàn)金的情況”;第四次套取公款190000元的事實,章光清、鄒志平與胡志海的供稱確認“(章光清)安排鄒志平套取公款后,后鄒志平交給其6萬元現(xiàn)金的情況”。(見信浉檢反貪移訴[2010]7號《起訴意見書》第3、5、7、10頁)。雖然,《起訴意見書》以及《起訴書》在確認共同貪污故意時,均表明是章光清、鄒志平、胡有光或是章光清、鄒志平商量形成的,但是,對于犯意究竟是誰提起的,并沒有相關證據(jù)予以表明。其實,從《起訴意見書》中偵查查明的事實來看,在四次共同貪污中,共同貪污的故意都是在章光清辦公室形成的。同時,四次套取公款的行為都是章光清安排鄒志平或胡志海進行的。而且,鄒志平也并非套取公款的具體實施者。這一事實既然已由偵查機關偵查確定,那么控方理所當然應該認定鄒志平在共同貪污中所起的僅為次要作用,是從犯。
其次,在共同貪污中,鄒志平的職位決定了其只是決策者與執(zhí)行者之間的一個“傳話筒”,僅能起次要作用。
在本案中,鄒志平實際處于一個“非常尷尬”的地位。作為管理區(qū)副調研員,拆遷指揮部副部長,六城聯(lián)創(chuàng)辦副主任,行政執(zhí)法局局長,鄒志平在行政級別上處于章光清與胡志海之間。鄒志平既對章光清的指示負有遵從義務,同時,又要對胡志海的具體實行行為向章光清負責。在其位謀其職,鄒志平并非最終決策者,也非實際執(zhí)行者,其位置決定了其傳達指令的職能,同時也決定了其在共同貪污中,既非犯意提出者也非主要實施者的狀況,無法在與章光清、胡志海的共同犯罪中起決定性作用。當然,服從上級領導命令不是鄒志平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國家公共財務,違背廉潔奉公宗旨的借口,但是,這確實是鄒志平在共同貪污中僅起次要作用的佐證。
二、在偵查機關未掌握本案共同貪污的犯罪事實之前,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前,鄒志平接受詢問時已如實交代共同貪污的事實,并供述同案犯,符合法定自首情節(jié),應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在本案中,偵查機關曾在2010年6月30日對鄒志平、胡志海進行詢問。偵查機關對胡志海的第一次詢問是在6月30日的10時20分至14時56分,對鄒志平的第一次詢問是在6月30日的16時10分至18時18分。在這兩次詢問中,偵查機關并未發(fā)現(xiàn)章光清、鄒志平或者胡志海共同貪污的事實。而在6月30日當晚,偵查機關又再次對鄒志平進行詢問,時間是在20時10分至23時18分。在這次詢問之中,鄒志平供述了自己與章光清、胡志海涉嫌共同貪污的情況。(見浉河區(qū)人民檢察院2010年6月30日20時10分至23時18分《詢問筆錄》第1—3頁)雖然在6月30日當晚的20時18分至21時54分,偵查機關對胡志海進行了第一次訊問,胡志海也供述了其與鄒志平涉嫌共同貪污的事實,(見浉河區(qū)人民檢察院2010年6月30日20時18分至21時54分《訊問筆錄》第2—4頁)但是,在鄒志平接受第二次詢問交代貪污犯罪的主要事實以及供述同案犯的時候,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章光清、鄒志平以及胡志海共同貪污的情況。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根據(jù)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盡管鄒志平如實交代共同貪污的犯罪事實時,是在信揚市浉河區(qū)人民檢察院的詢問室。但是,偵查機關當時并未發(fā)現(xiàn)章光清、鄒志平以及胡志海的犯罪事實,該次問話并非是訊問,而且鄒志平當時也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根據(jù)上述司法解釋,只要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都被視為自動投案。在主動投案的情況下,鄒志平如實交代主要犯罪事實后,又供述章光清與胡志海兩位同案犯,符合法定的自首情節(jié),依法應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鄒志平在案發(fā)后積極配合,將贓款全部退還,沒有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而且悔罪態(tài)度良好,請求法院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鄒志平犯下了貪污的罪行,但在認識到自己錯誤之后,鄒志平積極協(xié)助偵查機關全數(shù)退還了所貪污的國家財產,沒有給國家財產造成任何損失。
而且,鄒志平作為一個從農村走出來的知識青年,憑借著個人的努力和較高的個人能力一步步走上了副處級的干部地位,一切都來之不易,他本應好好珍惜,并用自己的廉潔奉公、遵紀守法來回報黨和政府對他的信任。但他一失足成千古恨,至今悔恨不已。在案發(fā)之后,鄒志平積極配合偵查工作,深刻反省自己所犯罪行,寫下了感人肺腑的悔罪書,痛數(shù)自己所犯貪腐行為。對此,全數(shù)退還贓款,而且認罪態(tài)度良好,這一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也懇請法院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鄒志平確實不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而以權謀私,違背了公務員的廉潔奉公原則,損害了公務員的良好形象。無容置疑,犯罪應當受到法律的懲罰,但是,我國的刑罰是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懲罰不能離開教育,沒有教育內容的單純的懲罰,不是我們社會主義刑法中的刑罰。對此,鄒志平已受到深刻教育。鄒志平個人錯誤不該不能也不要造成更多人的不幸。作為丈夫,他是家里的主心骨,他垮了,整個家就像天塌了一樣,無所適從;作為兒子,他是父母晚年的依靠,他被監(jiān)禁了,年老孤弱的母親將以何等凄涼的度過風燭殘年,散手西去;作為父親,他曾經(jīng)是女兒心中那個無法跨越的大山,是那么的神圣和慈愛,可某一天當她得知他的父親被關在監(jiān)獄時,她幼小的心靈將會蒙上一層揮之不去的陰影!鄒志平的女兒已經(jīng)11歲了,正值心理轉型期,當見不到父親的時候她將如何健康成長?他的母親已是80高壽了,白發(fā)蒼蒼,當?shù)弥獌鹤邮芊ǎK日以淚洗面,她又該當如何安享晚年,享受天倫之樂?
鄒志平與他人共同貪污已是事實,但其悔罪態(tài)度認真,沒有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而且,其是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社會危害性較小。作案后,鄒志平及時認識到所犯罪行的嚴重性,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對偵查機關偵破案件、抓捕其他同案犯起到了關鍵作用。對此,綜合以上法定與酌定量刑情節(jié),我們請求法院對鄒志平寬大處理,判處其緩刑,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此致
信揚市浉河區(qū)人民法院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律師:王思魯
年 月 日
王思魯律師辦案心得:刑事案件對律師的專業(yè)水平要求更高,當事人選對律師至關重要;完美的辯護是驚心動魂的過程和成功結果的和諧統(tǒng)一,律師是以眾多震撼人心的實戰(zhàn)辯例贏取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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