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簡介
被害人周某某系云南一建筑公司老板,2010年6月6日,周某某將自己在臨滄市滄源縣承包的污水處理截污管網二標段工程(以下簡稱“污水工程”)承包給被告人蔣某某,原料由承包方提供,蔣某某只負責施工。工程竣工后,蔣某某照了大量該工程質量問題的照片,并利用這些照片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幣30萬元。2013年6月14日14時左右,在昆明市西山區(qū)陽光花園旭苑洛陽茶室,被害人將被告人蔣某某索要的30萬元予以交付(其中現金20萬元,欠條10萬元)。公訴機關認為蔣某某敲詐勒索他人錢財,數額巨大,且接近特別巨大的數額標準(35萬元,10年以上有期徒刑),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法庭對其判處8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辦案經過
案發(fā)后,蔣某某的妻子找到胡律師,并依法委托其擔任蔣某某的辯護人。經過多次會見和閱卷,律師發(fā)現在2013年6月13日被害人交付現金的前一天,被害人就已經向公安機關報案,而事發(fā)當天,被告人才出案發(fā)地就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以上事實足以說明被害人交付財物不是基于對被告人威脅的恐懼,同時,在公安機關已事先有所準備的控制下交付,會導致被告人根本無法獲得錢財。這種情況我們認為是犯罪未遂。根據相關意見,未遂犯可以比較既遂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并且,律師還發(fā)現本案的部分言辭證據出現了在同一時間,幾個民警在不同地點對不同人員制作筆錄的情況,這樣顯然是違反了客觀事實,是為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三、案件結果
最終,法院完全采納了律師的辯護觀點。對非法證據予以排除,依法認定了蔣某某系犯罪未遂的情節(jié),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本案是新《刑事訴訟法》公布實施后,首次將非法證據排除成功運用于刑事審判中,并最終在判決書中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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