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簡介
本案犯罪嫌疑人莊某某系黑龍江人,2011年來到昆明,自己購有兩臺挖掘機。案發(fā)期間,挖機被俊健拆遷公司租賃用來拆遷房屋。2014年6月20日下午三點左右,按照要求他駕駛挖機準備對位于環(huán)城西路昆明醫(yī)科大學職工宿舍舊樓進行拆遷,但有住戶還未搬出,莊就上到樓里勸他們搬出。住戶不愿搬走,莊下樓來準備開挖機離開,剛啟動挖機,未搬出的住戶的房東從外面來到工地,看到挖掘機啟動,以為要拆房子,于是發(fā)生爭吵,并將莊某某從挖機上拉下來繼續(xù)爭吵。接著女主人就打電話叫來了十幾個手持鋼管的男子,莊翻過圍墻逃走,跳到隔壁工地里躲了起來。大約十多分鐘以后莊自己走了出來,就遇到了房東夫婦二人。對方對他進行辱罵,他也就上去和對方爭執(zhí)了起來。女房東掰了莊的手指,莊就把她推倒在地,她就坐在地上不起來,同時不停地在打電話。男房東也上來打莊,莊就用巴掌抽了男房東前胸后背幾下,過了五、六分鐘,民警來到現(xiàn)場就把莊帶回派出所。
2014年6月22日,莊某某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以涉嫌聚眾斗毆罪實施拘留。
二、辦案經過
案發(fā)后,莊某某的家屬委托了胡濤律師擔任其辯護人。經過會見,律師了解了上述案情。經過分析,胡律師認為莊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聚眾斗毆罪。于是撰寫了詳細的《法律意見書》與經辦民警和主管領導進行溝通。
意見認為:1、莊某某主觀上沒有毆打別人的故意;2、客觀上沒有實施聚眾或是斗毆的行為;3、沒有破壞公共秩序的有序和穩(wěn)定。
三、案件結果
溝通后不久,辦案機關為莊某某辦理了取保候審,莊某某被釋放。后本案被撤銷,莊某某未被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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