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賣房毀約遭起訴
一女子賣房后突然改變主意反悔了,硬是不給買家過戶,最終鬧上了法庭。違約可不是鬧著玩的,不僅要支付違約金,事后還得照樣給人家辦理過戶。
原告劉先生訴稱,去年7月11日,他經中介公司介紹與李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230萬元的價格購買李女士的一套房子。簽約后,他分4次在約定時間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李女士遲遲不給過戶,要求他再交10萬元。他認為李女士構成違約,除應協(xié)助辦理過戶手續(xù),還應按照協(xié)議以房屋總價款的20%向他支付違約金46萬元。
李女士辯稱,簽合同時雙方口頭約定,劉先生應于當年7月底給付她120萬元,劉先生沒有按照約定時間付款。她已經告知劉先生房屋不賣了,要退款給對方,但劉先生沒有提供賬號,還私自給她打款。她認為劉先生違約,雙方合同應屬無效。對此,中介公司稱,李女士私下找過公司員工,稱房子賣便宜了,讓公司對劉先生說解除合同,并給公司員工提成。
法院認為,李女士主張合同無效及劉先生違約的辯解,法院不予采信。李女士沒有履行協(xié)助辦理過戶登記的義務,構成違約。法院酌定李女士給付劉先生違約金3萬元,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協(xié)助劉先生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
法院判決賠錢還繼續(xù)履約
著名房產律師石錦雙分析,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本案中,李女士逾期不辦理過戶手續(xù),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同時還應及時幫劉先生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
石錦雙律師辦案心得:離婚案件,以溝通調解為主,分手也要平和;財產確權、繼承、分割案件,以案前調查為主,溝通和解為輔;企業(yè)法務以勤問勤上門為主,化糾紛為預防,總之律師工作讓我有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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