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政府信息公開
案源地:福建省永泰縣
司法程序:行政訴訟
原告:福建省永泰縣姚新金、劉天水
被告:福建省永泰縣國土資源局
代理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優(yōu)銀(律師)、合伙人宋金玉(律師)、劉宏國(律師)
(一)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0日,姚新金、劉天水通過特快專遞,要求福建省永泰縣國土資源局書面公開二申請人房屋所在區(qū)域地塊擬建設項目的“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nóng)用地轉(zhuǎn)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方案、供地方案。2013年5月28日,永泰縣國土資源局作出《關(guān)于劉天水、姚新金申請信息公開的答復》,稱:“你們所申請公開的第3項(擬建設項目的“一書四方案”),不屬于公開的范疇。”并按申請表確定的通信地址將《答復》郵寄給申請人。2013年7月8日,姚新金、劉天水以永泰縣國土資源局未就政府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為由,提起行政訴訟。永泰縣國土資源局答辯稱:“一書四方案”系被告制作的內(nèi)部管理信息,處在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被告沒有公開的義務。
(二)裁判結(jié)果
永泰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一書四方案”系永泰縣國土局在向上級有關(guān)部門報批過程中的材料,不屬于信息公開的范圍。雖然《答復》沒有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不足以否定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姚新金、劉天水要求被告公開“一書四方案”于法無據(jù),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姚新金、劉天水不服,提出上訴。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永泰縣國土資源局是“一書四方案”的制作機關(guān),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復后,有關(guān)“一書四方案”已經(jīng)過批準并予以實施,不再屬于過程性信息及內(nèi)部材料,被上訴人不予公開沒有法律依據(jù)。判決撤銷一審判決,責令永泰縣國土資源局限期向姚新金、劉天水公開“一書四方案”。
(三)典型意義
本案的焦點集中在過程性信息如何公開?!墩畔⒐_條例》確定的公開的例外僅限于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秶鴦赵恨k公廳關(guān)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第二條第二款又規(guī)定:“……行政機關(guān)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內(nèi)部管理信息以及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屬于《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過程性信息一般是指行政決定作出前行政機關(guān)內(nèi)部或行政機關(guān)之間形成的研究、討論、請示、匯報等信息,此類信息一律公開或過早公開,可能會妨害決策過程的完整性,妨害行政事務的有效處理。但過程性信息不應是絕對的例外,當決策、決定完成后,此前處于調(diào)查、討論、處理中的信息即不再是過程性信息,如果公開的需要大于不公開的需要,就應當公開。本案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復后,當事人申請的“一書四方案”即已處于確定的實施階段,行政機關(guān)以該信息屬于過程性信息、內(nèi)部材料為由不予公開,對當事人行使知情權(quán)構(gòu)成不當阻卻。二審法院責令被告期限公開,為人民法院如何處理過程信息的公開問題確立了典范。
王優(yōu)銀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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