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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搶劫賭資一案的辯護詞

2015-03-19    作者:王思魯律師
導(dǎo)讀:王思魯律師辯護詞專輯主辦:王思魯律師、吳杰臻律師李某涉嫌搶劫賭資一案的辯護詞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我們受李某委托和廣東廣強律師事務(wù)所的指派,在李某涉嫌搶劫罪一案中,擔任李某的辯護人。我們多次依法會見李某,仔細研究本...

王思魯律師辯護詞專輯

主辦:王思魯律師、吳杰臻律師

李某涉嫌搶劫賭資一案的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我們受李某委托和廣東廣強律師事務(wù)所的指派,在李某涉嫌搶劫罪一案中,擔任李某的辯護人。我們多次依法會見李某,仔細研究本案的相關(guān)證據(jù)材料,參與兩次的庭審,依法發(fā)表以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我們認為,既然控方也已查明了案發(fā)時,被告人李某等人與三“被害人”在許某建家里賭博,那么僅憑“被害人”的陳述,無論如何都不能排除李某所取回的就是其所輸?shù)馁€資的可能。況且,“被害人”之間陳述相互矛盾之處眾多,也與其證據(jù)相沖突,可信度極低。“被害人”的陳述和證人許某建的證言,都可以反映李某確實認為“被害人”出千,進而向“被害人”索回所輸賭資。因此,指控李某搶劫的證據(jù)遠未達到確實充分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fā)[2005]8號,以下簡稱《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的意見》)第七條規(guī)定:“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的,以搶劫罪定罪,但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strong>

基于該司法解釋,我們認為本案的證據(jù)未能排除李某向“被害人”索取38000元是取回其所輸賭資的可能,也未能排除“阿龍”和“煙斗”二人讓“被害人”到柜員機取款也是索取其所輸賭資的可能。李某的行為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依法不構(gòu)成搶劫罪。具體分析如下:

一、李某直接從“被害人”身上取回的38000元和“阿龍”、“煙斗”讓“被害人”到柜員機提現(xiàn),分別是李某和“阿龍”、“煙斗”所輸?shù)馁€資。

    李某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的陳述和許某建的證言,均直接反映了案發(fā)當晚李某等人與“被害人”在許某建家里賭博。因此,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李某取回的38000元及“阿龍”和“煙斗”讓“被害人”到柜員機提現(xiàn)是否李某等人所輸?shù)馁€資。基于以下事實,我們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李某等人取回的款項是其所輸?shù)馁€資:

第一,李某等人賭注很大。

盡管,房東許某建對李某等人賭博大小和輸贏情況采取回避態(tài)度,而“被害人”黃某在2014年7月30日的筆錄中說“每個人隨意押注,多的幾千元,小的幾百元”,這直接證明了當時賭注是很大的。案發(fā)時,黃某、王某和李某敏身上分別有10000元、25000元和3000多元的現(xiàn)金,也印證了當時的賭注情況。尤其是,黃某和李某敏都是無業(yè)游民,不可能無緣無故隨身帶有這么多現(xiàn)金。

第二,李某敏的陳述表明了王某贏了不少錢和李某輸了不少錢。

偵查人員在2014年5月30日問李某敏:“黃某和王某的輸贏情況”,李某敏回答說“黃某的輸贏情況不大,具體我不清楚,王某肯定贏了,具體我也不清楚。”當偵查人員又問到:“雙方為何在賭博的過程中突起情況而搶了你們的錢呢?”李某敏回答:“對方認為王某出千,但我確實不知,我本人不會出千。當時只是王某贏了錢,而李某輸了錢......”按常理,在賭博過程中,如果王某不是贏了很多錢,李某敏是無法如此肯定地說“王某肯定贏了”,并且在案發(fā)6個月后仍如此堅定地回答。王某持有25000元現(xiàn)金的事實可以印證該推斷。同理,李某也肯定輸了不少,否則李某敏也無法作出如此肯定的回答。

第三,許某建的證言間接證明了“被害人”一方有“出千”行為和“被害人”退回所贏的錢給李某等人。

偵查人員在2014年5月29日問許某建:“小龍說王某方面有人出千,你是否知道?”許某建答:“......我打電話詢問了王某,王某沒有直接說他帶來的兩個人會出千,但間接的證實了出千這事,因為他們?nèi)齻€人自愿的把所贏的錢退還給李某等人......”偵查人員又問:“你與王某同話,王某是否承認他自己或他帶來的人有賭博出千?”答:“王某沒有直接承認,但因為我事先已聽小龍說過,所以我特意打電話質(zhì)問王某,王某回答說他會不出千,但他沒想到他帶來的人會出千,導(dǎo)致他也跟著受罪。

從許某建的證言看來,王某對許某建說沒想到帶來的人會出千,這表明了“被害人”方有人出千。況且,在王某跟許某建的對話中,王某并沒有認為李某等人搶了他們的錢,而是自愿退還所贏的錢。這進一步印證了李某等人索回的是其所輸?shù)馁€資。因為,如果李某確實是搶劫,而非要自愿對方退還賭資,王某肯定會說李某搶他們的錢。

事實上,根據(jù)李某家屬向許某建了解到,案發(fā)當時許某建在場。許某建反映以下幾個重要事實:

1.李某他們賭得很大,當時聽煙斗(阿賓)說李某確實輸了很多錢。

2.李某方的人上來后,聽阿龍說對方出千。

3.因兩方都是朋友,所以許某建不希望他們在他家鬧事,遂趕他們到外面解決。

4.事后許某建與“被害人”王某電話溝通,證實有出千一事。

5.案發(fā)時,在外面接應(yīng)的人,看到“被害人”王某等人被帶走了,打電話報警,并非王某等人主動報警(本案的證據(jù)也反映并非是王某等人報警)。這進一步印證“被害人”一方“出千”,且解釋了為何“被害人”身上的現(xiàn)金不足以退還李某等人全部賭資,因為中途他們將部分贏得的現(xiàn)金轉(zhuǎn)移給接應(yīng)人了。

我們注意到“被害人”一方在案發(fā)當晚9時40分就參與賭局,一直持續(xù)到凌晨30分,賭了將近3個小時?!百€三公”是每人發(fā)三張牌比點數(shù)大小,方式很簡單。保守地以每局1分鐘的速度計算,大家起碼賭了180局。同時,大家“幾百到幾千”地下注,每局桌面的賭資很容易上萬。李某等人賭了3個小時,輸了5萬多元相當容易。更何況“被害人”一方還出千了,李某等人輸?shù)?萬多元的說法就更加可信了。

第四,李某等人是在賭博進行中將賭桌上的錢全部拿走,并非事后“搶錢”。在許某建家里,李某等人已經(jīng)將賭資控制在自己手上,只是許某建讓他們到外面去解決,李某等人才與被害人前往侖頭。李某等人室內(nèi)和室外的行為是連貫的,從沖突到結(jié)束時間短。李某等人并非事后向“被害人”索取財物,李某索回所輸賭資的說法更加可信。況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沒有要求行為人當場索回賭資才能免責,在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07)佛刑二終字第106號案中,被告人在賭博輸錢幾天后才向“被害人”索取賭輸?shù)腻X,該法院同樣適用上述司法解釋,不以搶劫罪處罰。

綜上所述,“被害人”存在出千嫌疑,結(jié)合當時聚賭的時長及賭注大小情況,李某等人輸?shù)艉芏噱X的可能性極大,僅憑“被害人”的陳述,根本無法排除李某等人是索回所輸賭資的可能性,無法證實李某等人實施的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搶劫行為。

二、李某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搶劫罪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主觀構(gòu)成要件。這也是為什么《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的意見》規(guī)定“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北景钢?,李某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chǎn)的目的。

第一,”被害人”的陳述和許某建的證言均足以證明李某在主觀上認為“被害人”出千導(dǎo)致其輸錢,所以跟“被害人”索要其輸?shù)舻馁€資,并非想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這在上述引用的陳述和證言中已明確反映出來。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被害人”三人在第一次筆錄中均刻意隱瞞了李某為何跟他們索要錢款的事實。這是典型做賊心虛的表現(xiàn)。本案中贏錢最多的“被害人”王某報案當天做完筆錄就消失了,事后也不敢接受公安的進一步調(diào)查,同樣也是做賊心虛的表現(xiàn)。

第二,李某認為“被害人”出千,并非憑空捏造的“搶劫”借口。從上述的分析,我們有理由相信“被害人”一方存在“出千”行為。

第三,案發(fā)當天李某等人并沒有向“被害人”索取身上的首飾、手表和手機等貴重物品。需要指出的是,與黃某在柜員機取出的13500元相比,“三被害人”身上的首飾、手表和手機等貴重物品的價值相當或甚至更高。但為何阿龍、煙斗等人沒有搶這些東西呢?根據(jù)黃某的銀行賬單顯示,其賬戶當時還剩余額131.73元。如果是搶劫,為何不將存款全部取出?況且,最后阿龍和煙斗等人還把手機還給“被害人”,并給他們200元坐車。這是搶劫嗎?如果搶劫的話,怎么不把他們身上值錢的東西都搶光呢?為何還把手機還回去給他們報警?有這樣搶劫的嗎?這一切不合理的行為,只能說明李某等人并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只是為了取回自己所輸?shù)馁€資!

第四,李某作為幾家超市的老板,為了區(qū)區(qū)那點錢去搶劫,根本不符合常理。事后,李某也沒有任何逃避行為,這不符合犯罪事后潛逃的一般特征。

因此,李某等人主觀上認為”被害人”出千,這是”被害人”自己都承認的事實。那么李某等人事后的客觀行為根本不符合搶劫的特征,違反搶劫的常理,進而反映出李某等人確實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本案中,僅僅以被害人的陳述就指控李某搶劫,證據(jù)嚴重不足。

三、“阿龍”和“煙斗”兩人后來還要“被害人”到銀行柜員機取款的問題。

既然李某等人是僅僅取回所輸?shù)馁€資,為何“阿龍”和“煙斗”兩人還要“被害人”到銀行柜員機取款?

第一,“被害人”將騙得的賭資陸續(xù)轉(zhuǎn)移到樓下把風(fēng)的人員手里。

這在賭博騙局中是常見的作案手法。這也可以解釋了為什么“被害人”手里的現(xiàn)場不足以償還李某等人所輸?shù)馁€資。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根據(jù)王某的陳述,當時有位叫“老易”的人開車送他們?nèi)ベ€博。老易沒有在房屋里賭博,結(jié)合以下相互矛盾的疑點,“老易”很有可能就是在外面接應(yīng)。

在“被害人”黃某的兩次筆錄中,其未提到他曾經(jīng)報警。但我們驚訝地發(fā)現(xiàn)報警人是黃某先生,時間為2013年12月23日0時59分。

 

    然而,根據(jù)黃某自己的陳述,黃某在2014年12月23日0時59分時,根本沒有報警,也沒有報警可能。因為當時“被害人”三人正在李某等人的監(jiān)控當中。

我們注意到在筆錄中,王某說:“在下樓時,我偷偷掏出手機向老易發(fā)個微信,內(nèi)容是“出事了,趕緊報警”。根據(jù)《受理報警登記表》的顯示(見下圖),當時報警的手機號碼為15983783578,根本不是黃某的手機號碼,也不是王某、李某敏的手機號碼。這個手機號碼只能是“老易”的!此時此刻,報警人是老易。王某最后在筆錄中強調(diào):“我們打出租車回到永泰,之后我才打電話給老易。因為我手機沒電,就用老易的電話報警。”王某以為這樣就能隱瞞了“老易”當時在案發(fā)現(xiàn)場附近的事實。

當時王某告訴“老易”:出事了,趕緊報警??墒?,老易如果不知道王某他們發(fā)生什么事的話,如何報警呢?他又怎能向公安機關(guān)陳述警情?《受理報警登記表》顯示,報案方式為110轉(zhuǎn)接,接警單位為登峰派出所。為何110將報案轉(zhuǎn)到登峰派出所?根據(jù)常識,就可以知道報案人指出了具體的事發(fā)地點。如果“老易”不是跟王某等人事先預(yù)謀,并且不是在樓下接應(yīng),僅憑王某一條:“出事了,趕緊報警”的微信,根本不可能知道當時發(fā)生什么事情,更不可能向110報出具體警情和指出具體事發(fā)地點。

    第二,在正常的賭局中,即使有人“出千”,也并不一定會贏光對手?!氨缓θ恕壁A了李某等人的錢,又有可能輸?shù)粢徊糠纸o其他參與賭博的人。這些錢在賭局中流轉(zhuǎn),當李某等人發(fā)現(xiàn)“出千”時,“被害人”手里僅有3.8萬現(xiàn)金,不足以償還李某、阿龍、煙斗三人的全部賭資。在李某取回其自己的賭資后,阿龍、煙斗二人與“被害人”前往銀行柜員機取款。這也可以解釋了為何會到銀行柜員機取款的事情。

第三,關(guān)于侖頭的事情經(jīng)過,“被害人”均只講了阿龍、煙斗等人逼其到柜員機取款,但沒有講到任何關(guān)于李某拿走他們手上現(xiàn)金后阿龍、煙斗等人為何繼續(xù)要提款。

在很多搶劫賭資的案子中,行為人如果想額外搶劫錢財,一般都會編造“賠償”等理由索要,他們之間會有對話過程?!氨缓θ恕痹趦纱蔚墓P錄中均未特別提到李某等人在侖頭與其對話的內(nèi)容,這間接反映了李某等人從一開始到侖頭時主張所輸?shù)馁€資是一致的,并未特別提出其它要求或發(fā)生變化。否則,“被害人”陳述侖頭事情經(jīng)過時,會有所反映。

第四,關(guān)于柜員機取款一事,沒有充分、確實的證據(jù)證明李某參與其中。本案中只有“被害人”一方的說辭,李某一直都沒有承認,銀行監(jiān)控錄像中也沒有李某本人出現(xiàn)。因此,李某參與后續(xù)取款的說法沒有其他證據(jù)相互印證。相反,從李某前面只拿現(xiàn)金38000和沒有拿”被害人”身上首飾、手表和手機等之前物品,表明李某并沒有額外多拿錢財?shù)墓室?,其取回所輸賭資38000元后即離開侖頭的說法可信。

李某取回其所輸?shù)馁€資后,即離開了現(xiàn)場,對“阿龍”和“煙斗”的行為不知情,也沒有參與。因此,李某也不應(yīng)對他們的行為負責。關(guān)于李某

四、“被害人”指控李某搶劫的陳述矛盾重重,疑點眾多,不足以采信。

第一,關(guān)于銀行卡是否在出租屋里搜走的問題。黃某在第一次筆錄中說李某他們在出租屋里搜走了他身上的銀行卡,這與事實明顯不符,也與李某敏的陳述不符。所以,黃某在第二次筆錄中才說李某他們在侖頭拿走他的銀行卡。李某敏的陳述中也添油加醋地說到李某他們還瞄了瞄他的銀行卡。如果李某他們真有搶劫故意,為何不在現(xiàn)場就拿走他們的銀行卡?還只是瞄了瞄?

第二,關(guān)于38000元從被害人身上搜走的問題。被害人均說李某的人從他們身上搜走了38000現(xiàn)金,這一說法顯然違背常理。當時,李某方與被害人賭博,桌面上不可能沒有現(xiàn)金。而且,從賭博的習(xí)慣來看,賭博者即使不將所有現(xiàn)金放桌面上,也會放相當一部分現(xiàn)金在桌面上。因為賭博過程中,如果每一局都從包包或口袋里掏錢放錢,極其不方便,且容易丟地上。

第三,關(guān)于刀具上樓的問題。被害人說李某叫來的人持有刀和匕首,監(jiān)控視頻中反應(yīng)出他們沒有持有刀具。

第四,關(guān)于輸贏的問題。黃某、王某均說輸贏不大,但李某敏卻在事發(fā)半年后很肯定地說王某肯定贏了,李某輸了。按常理,只有王某贏了很多錢的情況下,李敏安才能如此肯定地下結(jié)論。

第五,關(guān)于報警問題。正如上文分析那樣,23日00時59分報案人根本不是黃某。

第六,關(guān)于黃某取款過程中被打的問題。黃某說在銀行柜員機取款時因密碼不對而被打了,與控方提供的監(jiān)控視頻不符。整個取款過程中,黃某根本沒有被打。

五、本案“被害人”“出千”涉嫌詐騙罪,眾多同案人員仍未歸案,對李某一人追訴,是選擇性司法,導(dǎo)致案件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gòu)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所謂的“被害人”參與賭局,以為非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采用賭博“出千”、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李某等人錢財,屬于數(shù)額巨大的詐騙犯罪行為。

“被害人”以“出千”方式詐騙,有許某建證言和李某的辯解所證實,并非毫無根據(jù)。然而,公安機關(guān)在調(diào)查本案的過程中,沒有進一步調(diào)查被害人涉嫌詐騙的犯罪事實,檢察院在證據(jù)不足、疑點重重的情況下,也沒有將本案退回補充偵查,導(dǎo)致真正的被害人李某成為了被告人,而實施詐騙的相關(guān)人員則成為“被害人”。并且,目前眾多“共犯”仍然未歸案接受調(diào)查,“逍遙法外”。如果強行對李某追責,也應(yīng)對有關(guān)涉嫌人員追查,使真相大白、各受其責,才是公正的司法。

綜上所述,本案只有“被害人”單方指控李某搶劫的證據(jù),而唯一的證人許某建的證言也間接證明“被害人”一方存在“出千”行為。結(jié)合本案賭注巨大、賭博時間較長和“被害人”持有大量現(xiàn)金的情形,李某等人輸?shù)?萬多元的說法具有較大可信度。李某主觀上認為“被害人”出千,進而取回其所輸?shù)目铐?,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依法不構(gòu)成搶劫罪??胤街缚乩钅硺?gòu)成搶劫罪的證據(jù)嚴重不足,懇請合議庭依法作出證據(jù)不足的無罪判決。

事實上,本案所謂的“被害人”采用“出千設(shè)局”的手段,騙取他人賭資,數(shù)額較大,已涉嫌詐騙罪。事后,“被害人”為了對李某等人打擊報復(fù),捏造事實向公安機關(guān)控告李某等人入戶搶劫,意圖使李某等人受到刑事追訴,也涉嫌誣告陷害罪。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wù)所  

律師:王思魯、吳杰臻   

手機:13802736027(王)

  18818800446(吳)

日期:2014年10月30日

 

  • 王思魯律師辦案心得:刑事案件對律師的專業(yè)水平要求更高,當事人選對律師至關(guān)重要;完美的辯護是驚心動魂的過程和成功結(jié)果的和諧統(tǒng)一,律師是以眾多震撼人心的實戰(zhàn)辯例贏取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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