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2010年1月,甲、乙、丙兄弟三人在北京設立有限責任公司A,甲占股份40%,乙占38%,丙占22%。至2013年1月,公司凈資產(chǎn)1328萬元。因北京霧霾嚴重,甲計劃移民美國,遂將股權轉讓給兄弟丙,約定轉讓款400萬元。丙表示:自己正準備買房,手頭有點緊,400萬元也不是小數(shù)目,況且大哥又急著出國,不如先把股權變更登記給辦了,兄弟之間不差錢。甲雖有顧慮,但礙于兄弟情面,最終表示同意,兩人于2013年6月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登記后丙喜笑顏開,親自將大哥送到機場,并叮囑大哥在國外多注意身體,好好享受生活。甲出國后,丙成了公司的大股東,享受大股東的權益,卻遲遲未將股權受讓款支付給甲。甲多次催促未果,斷定丙純屬耍賴。2014年1月,忍無可忍的甲將丙訴至D區(qū)法院,請求解除甲、丙之間的股份轉讓協(xié)議,恢復甲的股東地位。
法院審理
D區(qū)法院于2014年4月作出判決,認定丙未履行股權轉讓協(xié)議義務,構成違約,判決解除雙方股權轉讓合同。法院審理認為,雖然雙方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但受讓方并未履行合同義務,縱然登記具有公信力,但出讓方的利益更需得到保護,遂判決解除雙方股權轉讓合同,恢復甲的股東地位。丙不服,認為自己只應承擔遲延履行的責任,而不應直接判令解除合同,于是向E中級法院提起上訴。E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律師分析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jīng)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的登記具有公信力。
甲、丙之間達成了股權變更協(xié)議并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表面上,丙受讓股權沒有任何權利瑕疵,但由于其未支付價款,嚴重損害了出讓方的利益,削減了登記的公信力,法律便賦予出讓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因此,只有雙方都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恪守合同義務,才能提高辦事效率,預防糾紛,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
溫馨提示
股權轉讓協(xié)議達成后,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前,受讓方應按協(xié)議將股款支付給出讓方,否則將構成違約。受讓方違約非但影響自己的商業(yè)信譽,還將面臨合同被解除的風險,也影響與交易伙伴的關系。商業(yè)行為不同傳統(tǒng)民事行為,約定就是法?,F(xiàn)在法官的裁判理念較前些年有了很大的改變,市場經(jīng)濟意識逐步深入。商家要守信,老賴有理的時代即將結束!
相關法規(guī):
公司法解釋(四)第四十一條(征求意見稿)
股權轉讓后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受讓方未支付股權轉讓價款構成違約,出讓方起訴請求解除股權轉讓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jīng)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姚增坤律師辦案心得:公司制度是人類的重大發(fā)明,公司法是經(jīng)濟生活的根本大法,是投資興業(yè)的總章程,公司制是現(xiàn)代企業(yè)最主要組織形式。我國自1993年才有公司法,歷史短、實踐中問題多、修改頻繁、規(guī)章太多、有的企業(yè)家也不太熟悉。作為專業(yè)律師深感責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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