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8日,吳某某在AA保險公司為某某號牌的貨車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等險種,保險金額30余萬元,保險期限為一年。2017年12月22日,駕駛員鄭某某駕駛該車到指定場所裝載貨物時,車輛發(fā)生故障,往后倒入河中。事故發(fā)生后,吳某某即AA保險公司報案,AA保險公司派員到現(xiàn)場勘查并認定損失為2萬多元。之后,吳某某到AA保險公司理賠,AA保險公司卻以吳某某車輛未年檢為由,作出不予理賠決定,吳某某訴至法院,要求AA保險公司賠償施救費及車輛修理費,合計2萬多元。
法院判決
被告AA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車輛嚴重超載是導致車輛損失直接原因,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2)原告車輛未年檢,保險合同第六條第十款規(guī)定未按規(guī)定檢驗屬免賠范圍;(3)發(fā)動機進水也屬于免賠責任范圍。故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請。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雙方均應遵守。該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除另有約定外,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痹摫kU合同免責條款與一般條款字體大小相同,但為黑體加粗,被告AA公司已經(jīng)盡到了合理的說明義務。故原告車輛未年檢,仍上路行駛,并發(fā)生事故,系免責事由,原告吳某某要求賠償,于法無據(jù),故不予支持。
律師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訟爭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是否生效。
(1)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AA保險公司已經(jīng)將免責條款用黑體加粗,應認定AA保險公司已經(jīng)盡到了提示義務。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確認的,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該項義務。但另有證據(jù)證明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除外。”原告吳某某作為投保人,在投保時,已在投保單上投保人聲明欄上蓋章,即確認了被告AA保險公司就免責條款已盡明確說明義務。綜上所述,訟爭的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已生效,應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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