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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空白借條的債權(quán)人應(yīng)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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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初,朱某某因生活需要,向其好友孟某某借款10萬元,并與孟某某簽訂了借款合同,但在出借人一欄中孟某某并沒有填上自己的名字。事后,朱某某接到齊某某的來電,要求朱某某向其返還借款10萬元以及相應(yīng)的利益,并向朱某某出具了借款合同。原來,孟某某借給朱某某的10萬元借款本是齊某某借給孟某某,之后孟某某又借給了朱某某,并將該借款合同交給了齊某某,齊某某在填上自己的名字后向朱某某主張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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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由于借款合同只能建立在當(dāng)事人明確無誤的意思表示的基礎(chǔ)上,而被告朱某某與原告齊某某之間并未形成明確的借款意思表示;同時,在孟某某向朱某某披露該借款的實際來源為第三人齊某某時,朱某某明確表示若訂立合同時就知道合同實際相對人為齊某某,就不會訂立借款合同,因此應(yīng)當(dāng)認定朱某某和齊某某之間不成立借款合同。并且,由于本案中朱某某的借款是由孟某某向其交付的,齊某某并沒有向朱某某交付借款。綜上,法院認定朱某某和齊某某之間不存在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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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析
本案中,法院對于朱某某和齊某某之間不存在借款關(guān)系的論證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展開:
(1)是否存在借款的合意:合同是當(dāng)事人真實、自由的一致意思表示,由于本案中朱某某并不知曉出借方實際為齊某某,其與齊某某之間不存在真實有效的借款意思,因而不存在借款合同。
(2)根據(jù)《合同法》第403條的規(guī)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guān)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qū)ξ腥瞬宦男辛x務(wù),受托人應(yīng)當(dāng)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quán)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在孟某某向朱某某披露實際出借人為齊某某時,朱某某已經(jīng)明確表示若知道實際出借人為齊某某則不會與之訂立借款合同,因而齊某某不能依據(jù)借款合同關(guān)系向朱某某主張權(quán)利。
(3)由于自然人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須出借人向借款人實際交付借款合同才能成立,而本案中實際向朱某某交付借款的為孟某某非齊某某,固齊某某與朱某某之間不成立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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