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車輛保管人將車輛交予他人使用遇車禍
2015年6月10日上午,劉先生的哥哥去浙江省杭州辦事,將自己的轎車鑰匙交給了弟媳譚女士保管使用。當天上午,譚女士因為懷孕需要到醫(yī)院例行檢查,因此將車子交給并沒有駕駛證的丈夫劉先生駕駛。通過路口時,劉先生不按規(guī)定讓優(yōu)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導致與老顧駕駛的未按規(guī)定登記的摩托車發(fā)生碰撞,轎車受損。
事發(fā)后劉先生欲帶老顧去醫(yī)院檢查,但老顧感覺沒有太大不適,便拒絕去醫(yī)院,而是與劉先生一道去修理轎車??上挛?時左右,事情發(fā)生了變故,老顧突然昏迷,雖經醫(yī)院極力搶救,但最終導致重型顱腦損傷,遺留偏癱后遺癥,構成二級傷殘,同時多處肋骨骨折,構成八級傷殘。僅醫(yī)療費就已花費30多萬元。因老顧始終處于昏迷狀態(tài),其妻子委托律師,將被告劉先生和妻子譚女士以及轎車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2016年6月27日,法院作出判決,原告損失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傷殘前后的護理費、傷殘賠償金、鑒定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332948.23元,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1萬元,劉先生和譚女士分別賠償424531.88元。
保管人可以將保管物交給其他人保管嗎?
保管人負有親自保管的義務。在保管合同履行過程中,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保管人在未征得寄存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不在此限。比如雙方當事人約定,當保管人患病而不能親自保管時,可以不經寄存人同意而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
法律要求保管人親自保管,對社會生活及交易的安全、穩(wěn)定具有重要意義。公民之間訂立的保管合同,基本上是基于公民之間的相互信任。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個存折,主要是基于甲對乙的信任。正是由于這種信任,即甲確信他的存折由乙保管即安全、可靠,又能如期歸還,所以才將存折交給乙保管。如果乙擅自將存折轉交第三人保管,就辜負了甲對他的信任,并且可能給甲帶來損失。
保管人親自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的一項義務。保管人違反該義務,使保管物受到損害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更多具體問題歡迎咨詢法邦網(wǎng)專業(yè)合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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