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簡介:勞動者死亡家人要求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
原告凌海市白臺子鄉(xiāng)壯太石材雕刻廠系用人單位,死者王國權系勞動者。2012年至2014年期間,王國權在原告凌海市白臺子鄉(xiāng)壯太石材雕刻廠做石匠工作,工資實行的是計件,以完成一定工作量獲得勞動報酬。在原告凌海市白臺子鄉(xiāng)壯太石材雕刻廠無活的情況下,原告凌海市白臺子鄉(xiāng)壯太石材雕刻廠允許王國權到其他石材廠干活,王國權在原告凌海市白臺子鄉(xiāng)壯太石材雕刻廠工作的時間不是長年連續(xù)的。2014年3元10日起直至2014年7月22日王國權在原告凌海市白臺子鄉(xiāng)壯太石材雕刻廠工作。2014年7月22日11時30分王國權從廠內出來回家吃飯途中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2014年9月3日王國權的妻子劉桂華向凌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要求確認王國權與凌海市白臺子鄉(xiāng)壯太石材雕刻廠存在勞動關系。凌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凌市勞人仲字(2014)36號《裁決書》,裁定:“申請人的丈夫王國權與凌海市白臺子鄉(xiāng)壯太石材雕刻廠從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7月22日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原告凌海市白臺子鄉(xiāng)壯太石材雕刻廠對此裁決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確認原告凌海市白臺子鄉(xiāng)壯太石材雕刻廠與被告劉桂華的丈夫王國權不存在勞動關系。原審法院判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原告不服繼續(xù)上訴。
法院判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為承攬關系
劉桂華的丈夫王國權在凌海市白臺子鄉(xiāng)壯太石材雕刻廠做雕刻工作的事實存在,但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凌海市白臺子鄉(xiāng)壯太石材雕刻廠對王國權的工作時間不作限制也不禁止王國權去其他石場工作,而王國權提供的是完成石材雕刻的工作成果,并不是在凌海市白臺子鄉(xiāng)壯太石材雕刻廠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因此雙方之間應系承攬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第二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蓖ㄟ^以上法條可以看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目標的關系并非一定就是勞動關系,原審法院依據以上法條認定雙方為勞動關系不妥。另外,雖然凌海市白臺子鄉(xiāng)壯太石材雕刻廠曾為王國權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一份全家福保險,但該險種系意外傷害保險,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投保的社會保險險種,不能因此反推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律師說法:勞動關系確權糾紛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和承攬合同有哪些不同
勞動關系、勞務關系和承攬關系三者之間存在著一些明顯的區(qū)別。
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qū)別如下:
第一,這兩種關系的主體資格范圍不同。在勞動關系中,主體僅僅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兩方。這里的勞動者只能是符合特定法律條件的自然人,而用人單位只能是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或民辦非企業(yè)。而在勞務關系中,主體范圍有著不特定性,相較于勞動關系更為廣泛。勞務關系的雙方主體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都是法人,還可能一方為自然人,另一方為法人。
第二,主體之間的關系不同。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與用人關系之間不僅存在著財產上的關系,還存在著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勞動者需要遵從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工作和人事安排。但在勞務關系中,主體雙方之間地位平等,僅存在財產上的關系,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動,而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報酬。
第三,兩種關系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關系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而勞務關系則由《合同法》、《民法》等進行調整。
第四,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中勞動者待遇不同。在勞務關系中,勞動者只能夠依據合同獲得報酬;但是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除了獲得報酬之外,還能夠獲得其他的福利待遇,用人單位也會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關系和承攬關系的區(qū)別如下:
第一,這兩種關系的主體資格范圍不同。在承攬關系中,承攬人既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組織體。
第二,主體之間的關系不同。在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和定作人雙方之間地位平等,不存在依附關系。
第三,二者給付的勞動性質不同。勞動關系是一種連續(xù)性的法律關系。而承攬關系并不一定是連續(xù)性的法律關系,其注重向定作人給付的勞動成果,不注重過程。
第四,法律義務能否轉移不同。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必須親自履行勞動合同,不能夠將自己的義務交給他人。而在承攬關系中,承攬人既可以將自己的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也可以和別人一起完成工作,還可以雇傭他人完成一項工作。
第五,解除法律關系的自由度不同。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都不能夠隨便解除合同。而在承攬關系中,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勞務關系與承攬關系的區(qū)別如下:
第一,二者側重點不同。承攬關系不注重承攬人的工作過程,只注重勞動的結果。承攬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想法完成工作。但勞務關系注重的只是勞動者所提供的勞動力,以滿足雇主的要求。勞務關系中的勞動者無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完成工作,而是遵照雇主的指示進行工作。
第二,對于勞動設施的要求不同。在勞務關系中,勞動者一般不需要提供勞動設備。而在承攬關系中,承攬人須自己提供勞動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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