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原告認為房屋買賣屬于惡意取得,訴請該買賣合同無效。
張某(女)與黃某(男)系夫妻關系。丈夫黃某整日游手好閑,不務正業(yè),并且染上了賭博的惡習,經常入不敷出,四處向親戚朋友借錢導致債臺高筑。某日,黃某在麻將館認識了李某,黃某遂向李某借錢,李某同意,但是條件是如果黃某到期不能還錢,則要把房子過戶給李某,黃某急需用錢表示同意,并希望李某不要告訴張某用房產抵押借錢一事。到期后,黃某無力還錢,只好按照約定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了過戶手續(xù),以低于市場價將房子過戶給了李某,因此,李某取得了房屋產權。后來李某憑產證上門入住,張某才發(fā)現自家的房子給賣了他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張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黃某與李某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院判決:法院認定買受人非善意取得,判決支持張某的訴訟請求。
奉賢區(qū)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惡意購買、支付不合理對價已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說法:夫妻共有房產出售未經另一方同意,買受人惡意取得房屋,該買賣合同無效。
本案律師認為,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理應雙方同意方可出售。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時,第三人(買受人)為善意、支付合理對價并已過戶的情形下,則該買賣合同有效。
在本案中,在妻子張某不知情的情況下,丈夫黃某與買受人李某惡意串通,并低于市場價買賣房屋并過戶至買受人李某名下,侵害了夫妻共有權人一方的合法權利,買受人取得房屋不屬于善意取得的情形,該買賣合同應當屬于無效。律師提醒:購房者在購房時,應當向專業(yè)人士尋求幫助,通過調查房屋權屬情況后再進行交易,不要抱有僥幸心理,否則,遇到像本案中的情形,房屋買賣合同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如果您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對相關法律不是很了解,請咨詢專業(yè)房產律師。
法律依據:
《最高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第十一條規(guī)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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