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xiàn)在有很多人做生意是掛靠別人公司的。既是靠別人的牌子,共享一點資源,也可以節(jié)約成本,這是好的地方。但如果貨款被人拖欠了,但掛靠的公司卻不給你出面打官司,相信也一定會很頭痛吧。馮律師第一次辦這類案件的時候也有些困惑,但通過幾次訴訟實踐,心里已經(jīng)越來越有底了。
先講講我遇到的第一個案件吧。2008年12月,何某林稱寶銘公司一項目部負責人是蕭山人,如果自己出面幫宋法明銷售模板肯定沒問題,宋法明很高興,就把模板交給何某林借用他的名義銷售。2008年12月22日,宋法明親自跟著何某林,把貨送到了工地??吹胶文沉执_實與項目人員關(guān)系不錯,他就放心地繼續(xù)委托何某林幫他做這個生意,提成嘛以后好說。結(jié)果貨送了三批,宋法明只拿到了前兩批模板合計7400張并確認單價52元的收條。但第三次何某林送了模板5000張后,就沒有給宋法明收條。為什么沒有出收條?何某林說那次他沒有親自去,所以沒有拿到收條,以后去一趟工地肯定會給,后來又說工地不肯出了。宋法明自己一趟趟去工地,沒人理他;求何某林去催討,他打太極,從一開始就時候說肯定搞定到后來沒辦法,最后卻說大家都是朋友不好意思打官司,只同意給宋法明出張欠條并寫下一張宋法明才是模板真正所有人的證明。眼看拖了快三年了,644800元的模板只收到了165000元,怎么辦呢?老宋只好請律師直接起訴了寶銘公司,但2011年3月30日開完庭后,讓法官一頓說那個律師就覺得打不下去了,4月14日把案件給撤訴了,讓老宋另尋高明。最后案子就到了我這里。
其實這次起訴也探得了對方的一些虛實。被告寶銘公司竟然當庭出示何某林的三份證明,其中2010年11月的證明內(nèi)容為“承認模板有嚴重質(zhì)量問題,同意全部按30元處理”。同時寶銘公司明確辯稱,本案訟爭模板買賣關(guān)系發(fā)生在何某林與寶銘公司之間,在買賣交易過程中何某林并未披露宋法明系真實的貨主。
擺在老宋面前只有兩條路,要么告何某林,要么告寶銘公司。但是,要告何某林,必須有證據(jù)證明他履行委托合同有過錯,造成了損失。而不起訴寶銘公司,就不能確定其應(yīng)再付宋法明多少貨款,也就不能確認何某林造成的損失。所以只能先起訴寶銘公司!
那么宋法明有權(quán)直接起訴寶銘公司嗎?也就是說,宋法明是否能夠作為本案適格原告呢?通過仔細研讀合同法,我終于可以百分百地確定以及肯定是可以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03條第1款規(guī)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guān)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qū)ξ腥瞬宦男辛x務(wù),受托人應(yīng)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quán)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對照本案,宋法明就是委托人,何某林就是受托人,而寶銘公司則是合同相對方的第三人。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宋法明可以行使何某林對寶銘公司所享有的催討貨款的權(quán)利,除非寶銘公司有證據(jù)證明“如果訂立合同時,知道是宋法明是真正的銷售人就不會訂立合同”。
那么很多人都會說,我如果當初知道是他就不會和他做生意了,所以我也是“除外”。那法條這么除外的規(guī)定豈不等于把前面條文都給否了嗎,還有什么實際意義呢?事實上,這個如果知道對方就不會訂立合同是需要有特殊情況的。
根據(jù)學者的解釋,第三人如果知道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情況主要有:1、第三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禁止他人的介入;2、第三人純粹是因為信賴受托人個人而與之締結(jié)契約,如非常注重受托人的信用、技能、履約能力等;3、一些必須要由受托人親自履行的合同,委托人也不宜介入;4、第三人曾經(jīng)與委托人協(xié)商訂約,因懷疑委托人的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而拒絕與其締結(jié)合同。5、與向代理人履行相比,對本人履行將給第三人帶來更大的負擔。
本案顯然不屬于上述情況,因此第三人寶銘公司不能否認委托權(quán)的介入。但是《合同法》第403條第3款還規(guī)定:“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quán)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故在本案中,寶銘公司仍可就何某林在買賣過程中所作的相關(guān)承諾對宋法明進行抗辯。
綜上所述,我們重新起訴了寶銘公司,并將何某林列為第三人。一審法院認定宋法明系適格原告,但由于有何某林“承認模板有質(zhì)量問題,每張按30元處理”的證明,所以只判決7000張模板的21萬元。而另5000張板,被告又提交了一個電話錄音,以及何某林簽名的通知,證明了何某林認可5000張模板只是堆放(而不是銷售)在項目部工地,并因何某林沒有在限期內(nèi)搬離所以該5000張模板已當垃圾處理,還要交幾萬垃圾處理費。一審對種種不合常理的舉證視而不見,被告為什么可以讓何某林層出不窮地出具各種證明?在一審第一次庭后被告還能與何某林錄音,讓他承認將從數(shù)千里之外蕭山運到鄭州的兩卡車模板只為暫時堆放?后來又給他簽發(fā)通知,同意把這批模板當垃圾處理?
不服一審提起上訴后,紹興中院更是爽快,開庭后當場判決駁回上訴。
我們再根據(jù)確定的損失向蕭山法院起訴何某林,一審判決明確指出:徐某林擅自將52元的模板降價至30元的行為具有故意性;對5000張模板既不支付貨款,又不返還模板,故全額支持了我們455300元的賠償請求。何某林上訴后亦被駁回。
話說2014第二個案子就比較簡單了。2012年6月1日,金志河掛靠在成銘公司(供方)名下,與頂峰公司(需方)簽訂編號為csdy1201的《鋼材購銷合同》,約定:需方向供方采購鋼材用量約4000噸(總價約1600萬元),用于承建某縣酒店工程。合同簽訂后,金志河組織資金和貨源先后向頂峰公司供貨并制作形成31張送貨單,其上制單人處的簽名為金志河,總計貨款金額為8839767.45元。2012年8月27日,金志河與成銘公司簽訂《合作協(xié)議》一份,載明就金志河承攬的由頂峰公司承建的某縣酒店工程(以下簡稱目標工程)建筑鋼筋供貨業(yè)務(wù),實行內(nèi)部獨立核算,由金志河承包,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并向成銘公司交納約定的管理費用及約定應(yīng)交納的各項稅金等;目標工程的所有欠款由金志河自行催討,發(fā)生的一切債權(quán)、債務(wù),均由金志河承擔,成銘公司不承擔任何經(jīng)濟責任等。
之后,經(jīng)雙方公司經(jīng)辦人分別于2012年9月1日及2012年12月10日兩次對賬,形成《鋼材款對賬單——(本金部分)》兩份,確認貨款總額為8839767.45元。到2012年11月9日止尚欠款總額6139767.45元等。但頂峰以酒店工程半路停工,自己損失也很大為由拒不付款。
金志河找到成銘公司老總,要求公司出面起訴。但成銘的老總是頂峰公司的朋友,而且還有鋼材業(yè)務(wù)在合作,所以不同意出面起訴。怎么辦?金老板找到了我。在我的建議下,金志河發(fā)函給成銘公司明確要求其出面起訴。成銘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回了《關(guān)于要求催討貨款的復(fù)函》,聲明金志河以成銘公司名義與頂峰公司簽訂的《鋼材購銷合同》項下所供貨物的全部貨款、費用均系由金志河自行墊付,供貨義務(wù)也由其自行履行,與成銘公司無關(guān)。
成銘公司為什么會回函就不說了,反正拿到這份函再加上《合作協(xié)議》我們就起訴到了法院。果不其然,頂峰公司則辯稱理由之一就是:合同主體雙方頂峰公司與成銘公司所簽,其與金志河不存在合同關(guān)系,金志河不具有起訴主體資格。即使頂峰公司應(yīng)當付款,也是付給成銘公司。成銘公司沒有將債權(quán)轉(zhuǎn)讓,頂峰公司也沒有接到債權(quán)轉(zhuǎn)讓的通知。事實上涉案工程項目的實際承包人付某與頂峰公司的關(guān)系,就如金志河與成銘公司的關(guān)系一樣,都是內(nèi)部關(guān)系,對外結(jié)算和付款都是公司對公司。金志河僅僅是簽訂合同的代理人,并不是合同主體。
一開始,經(jīng)辦法官對這個主體問題也有點拿不準。但當我給她寄去前面那個案子的判決后,很快就打消了顧慮。法院判決:頂峰公司支付金志河貨款人民幣4139767.45元;支付金志河逾期付款違約金人民幣1001600.54元。被告也上訴了,二審維持原判。
顯然后一個案件很幸運,受托人沒有串通他人損害他的利益,不然象第一個原告那樣就慘了,但不可否認的是,糾結(jié)于如何請公司幫忙起訴已經(jīng)讓金志河浪費了太多的時間和以百萬元計的利息損失。
看了這兩個案例,你還敢隨便用別人的名義做生意嗎?
關(guān)鍵詞:【掛靠】【以掛靠公司名義】【起訴】【風險】
(案例代理人、撰寫人:杭州蕭山律師馮霄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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