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某被控受賄罪一案
辯護人對一審判決書的意見
江西省新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暨胡某被控受賄罪一案合議庭: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胡某的委托,指派王思魯律師在胡某被控受賄罪一案中擔任胡某的辯護人。在認真審閱由江西省新某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下簡稱一審法院)作出的(2015)渝刑初字第00338號《刑事判決書》后(下簡稱《判決書》),本律師認為《判決書》存在涉及剝奪被告人辯護權、違反法官公正性以及刻意隱瞞本案一審審理具體情況的情形。為協(xié)助江西省新某市人民法院了解本案事實情況,現(xiàn)特就《判決書》存在的問題作出分析、說明。
一、《判決書》并未就本案辯護人更迭、參與訴訟程序等情況作詳細說明,存在剝奪被告人辯護權利的情況
《判決書》第一頁關于本案訴訟參與人的說明情況,在辯護人一欄僅注明“辯護人丁某元律師,北京市某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并未提及本案于偵查階段便擔任被告人胡某辯護人的孫某業(yè)、鄧某敏兩名律師。
根據(jù)本案五次庭審筆錄,丁某元律師僅參與了本案第五次庭審活動,在丁律師介入后本案已進入審判階段庭審中的法庭辯論環(huán)節(jié),換言之,《判決書》中對于本案參與了包括法庭調(diào)查環(huán)節(jié)之前的所有刑事訴訟程序的孫某業(yè)、鄧某敏兩名律師直接忽視,不僅未提及二人在本案的身份,在隨后《判決書》各部分中,亦未提及到二人在各階段所作出的踐行辯護人職責、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的辯解、申請、申訴等行為。
另外,卷宗材料顯示,一審法院根據(jù)公訴機關新某市望城工礦區(qū)人民檢察院的建議,于2015年11月11日及12月7日兩次作出延期審理決定(詳見《刑事正卷宗》P125-P126),直到2016年1月4日,公訴機關才出具《恢復庭審建議書》。然而,在延期審理期間,2015年11月25日,一審法院卻突然就本案進行第四次開庭庭審(詳見《刑事正卷宗》P169),在本次庭審中,被告人堅持聘用的鄭某敏律師卻因“退庭”而被剝奪辯護人資格。上述情況,《判決書》中均未有只字說明。
本律師認為,《判決書》并未詳細闡述涉及被告人辯護權利的辯護人更迭情況,綜合2015年11月25日第四次庭審的違法開庭以及辯護人鄭某敏辯護資格被無故剝奪的情況,《判決書》未客觀陳述本案審理經(jīng)過,存在剝奪被告人辯護權利的嫌疑。
二、《判決書》并未就被告人的辯解以及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進行列舉及評價
對于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的辯解以及辯護人的辯護觀點,一審法院僅用如下一句話進行概括:“被告人胡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其辯護人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受賄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p>
“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這一辯護理由幾乎適用于所有進行無罪辯護的案件,《判決書》僅引用此理由根本無法展示本案辯護人所提出的辯護意見。從本案的各份《庭審筆錄》可知,各辯護人曾作出涉及證人出庭作證、調(diào)取錄音錄像、非法證據(jù)排除等多達7項的申請,同時辯護人亦提交了多份新證據(jù),部分已獲得公訴機關認可。但對于上述辯護人提出的申請以及申請之下的辯解及辯護意見,《判決書》全部未予列舉。
本律師認為,辯護人提出的各項申請均與本案爭議較大的焦點問題存在關系,多項新證據(jù)亦涉及到被告人是否犯罪等核心問題,對于辯方觀點詳盡、合理的列舉及評價系反映案件爭議情況以及體現(xiàn)法院公平審理、充分考量的關鍵。本案《判決書》顯然對辯方意見進行了忽視,明顯系一種隱瞞案件關鍵事實剝奪被告人辯護權利的行為。
三、《判決書》“經(jīng)審理查明”部分,存在大量與事實存在矛盾的情況
《判決書》“經(jīng)審理查明”部分,系一審法院開庭審理本案、了解控辯雙方意見后形成的案件基本事實情況,然而,在《判決書》中,卻存在多處與實際情況矛盾的部分,具體如下:
首先,關于被告人擔任新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管所駕駛?cè)藛T考試員職務期間認定錯誤。
《判決書》第二頁,經(jīng)審理查明部分說明:“被告人胡某自2004年5月起,擔任新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管所辦公室內(nèi)勤,期間至2013年7月兼任駕駛?cè)丝荚噯T,負責駕駛?cè)丝颇恳豢荚嚒?005年至2014年9月期間,被告人胡某利用其負責駕駛?cè)丝颇恳豢荚嚨穆殑罩?,為他人駕校謀取利益……”
然而,《判決書》第十一頁又提出:“駕駛?cè)丝荚嚦煽儽碜C實被告人胡某在2008年12月至2009年10月期間,并未有監(jiān)考科目一的考試?!?/p>
其次,對于被告人涉及的五大項受賄情況說明,一審法院對庭審中已查實的不存在的受賄款項,未予扣除
《判決書》第二至九頁,關于被告人收受賄賂的情況說明顯示,在2008年12月至2009年10月期間被告人均存在受賄行為,考慮到一審法院將上述情況歸類到“經(jīng)審理查明”部分,可得知一審法院對于該期間的受賄事宜均已認定、核實。
但根據(jù)《判決書》第十一頁顯示:“被告人胡某受賄的數(shù)額應扣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某在2008年12月至2009年10月駕駛?cè)丝荚嚻陂g收受的11萬?!痹诖吮韭蓭煵唤獑?,既然已屬經(jīng)審理查明確實存在受賄事項,為何在隨后分析過程中又對受賄款項予以扣除?為何同一裁判文書中對于同樣的款項竟然會出現(xiàn)了兩種不同的認定且未予以說明?
除了上述兩項情況,《判決書》中還存在一個無法解釋的“硬傷”。按一審法院邏輯,由于被告人在2008年12月至2009年10月期間未擔任考試員,相關人員未向其行賄,故對于在此11個月公訴機關指控的受賄數(shù)額應予扣除。然而,2009年春節(jié)、端午節(jié)、中秋節(jié)分別在1月26日、5月28日、10月3日,此三個節(jié)日均是2008年12月至2009年10月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不擔任具體職務而無法受賄的時間段,但《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在此期間三節(jié)仍然存在受賄情況。在此期間內(nèi),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無職務便利,無法“按月”收取受賄款項,但卻可“按節(jié)日”進行受賄,此中邏輯,實難以解釋。
本律師認為,根據(jù)上述三項情況,《判決書》明顯存在“先定罪,再篩選證據(jù)”的情況,本律師對《判決書》公正性持懷疑態(tài)度。
四、《判決書》對被告人受賄金額的認定與處理問題上存在有罪推定的情況
對于被告人在2008年12月至2009年10月期間是否有收受賄賂的問題,《判決書》作如下說明:“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某在2008年12月至2009年10月駕駛?cè)丝颇恳豢荚嚻陂g收受黃某兵、王某生、廖某平、劉某萍、李某根現(xiàn)金的證據(jù)不足,因此,被告人胡某受賄的數(shù)額應扣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某在2008年12月至2009年10月駕駛?cè)丝荚嚻陂g收受的11萬,故被告人胡某受賄的數(shù)額應認定為88.7萬元人民幣。”
考慮到上述五名行賄人、證人所作的供述、供詞均曾說明2008年12月至2009年10月期間曾對被告人進行行賄,隨后查明在此期間內(nèi)被告人不存在職務之便無法收受賄賂,但一審法院對此情況,僅采用簡單的方式對數(shù)額進行扣除,而未對五名人員所作供詞為何同時出現(xiàn)錯誤的問題進行考量。
本律師認為,對存在明顯錯誤、矛盾的證據(jù)法院應謹慎對待,更何況本案各人員的供述、辯解、證言均高度雷同。然而面對存在如此明顯的問題的證據(jù),《判決書》說未作出任何說明,顯然,《判決書》系在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情況下,再對證據(jù)進行選擇認定。
綜上,本律師認為《判決書》不僅存在剝奪被告人辯護權利的情況,亦存在不公正、有罪推定的嫌疑。對于本案判決書存在的問題,本律師將在隨后出具的針對本案程序、事實、證據(jù)各方面的分析的文書中具體闡述,以供新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參考。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王思魯 律師
2016年11月28日
王思魯律師辦案心得:刑事案件對律師的專業(yè)水平要求更高,當事人選對律師至關重要;完美的辯護是驚心動魂的過程和成功結(jié)果的和諧統(tǒng)一,律師是以眾多震撼人心的實戰(zhàn)辯例贏取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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