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某被控受賄罪一案
書證與駕校負責人證言間的矛盾分析
江西省新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暨胡某被控受賄罪一案合議庭: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胡某的委托,指派王思魯律師在胡某被控受賄罪一案中擔任胡某的辯護人。在前往貴院進行閱卷并先后數(shù)次會見本案被告人胡某后,本律師根據(jù)本案涉案駕校學員成績單進行分析統(tǒng)計,形成《涉案駕校學員考試成績單情況分析及統(tǒng)計》,現(xiàn)根據(jù)統(tǒng)計情況,比對駕校負責人所提供的供述、證言,指出存在的矛盾之處,具體如下:
一、書證反映的各個駕校實際考試次數(shù)與各駕校負責人在供述、證言中所述不一致
分某駕校法人代表、董事長郭某先、分某駕校校長王某生、康某駕校校長黃某兵、鋼某駕校校長李某根、安某駕校校長廖某平,在被訊問或詢問時對每年度因考場客觀原因而無法進行考試的情況進行了說明。
郭某先、王某生、黃某兵、李某根、廖某平分別陳述考場每年存在3個月、3個月、2個月、1個月、1個月的時間因假期、考試系統(tǒng)更新、場地檢修等原因而不會組織考試(詳見《刑事證據(jù)卷宗(一)》P111、P127、P135、P150)。
因并未組織考試,從而亦未進行涉案的送好處的行為,故上述人員在對涉案的行賄次數(shù)以及行賄金額亦做了相應說明,以郭某先為例:“一年除了1月、2月、3月不組織考試,其他每月均會組織一次考試,也就是說一年有九次左右的考試……該年九次考試送給他的錢共計36000元?!保ㄔ斠姟缎淌伦C據(jù)卷宗(一)》P111、113)。
然而,根據(jù)分某駕校學員的考試成績單顯示(詳見附件中《各駕校按月統(tǒng)計成績單分布表》表格),2007年1月至2012年11月間,分某駕校僅無2011年1月成績單,換言之在上述期間,分某駕校每月均有學員參考科目一,并不存在郭某先所述的“1、2、3月不考試”以及“一年約組織九次考試”的情況。除分某駕校外,安某、鋼某、康某駕校亦存在類似情況。
本律師認為,除節(jié)假日送禮外,本案在案證據(jù)顯示科目一考試次數(shù)與相關人員送好處的次數(shù)相等,但現(xiàn)相關人員供述、證言中考試次數(shù)與成績單上考試次數(shù)不對等,存在矛盾,從此可知相關人員提供的供述、證言的真實性存疑。
二、2010年5月,新某市科目一考試已實行錄影攝像記錄的監(jiān)考方式,并不存在代考的空間,相關人員所述的送好處以獲得關照代考的事宜與事實不符
根據(jù)各駕校學員成績單,交某、分某、鋼某、康某、安某駕校在2010年5月份學員進行考試時,科目一考試已實行錄影攝像記錄監(jiān)控,成績單上亦會顯示學員考試情況及考試截圖,在案成績單各駕校首名在監(jiān)控下參考科目一的學員情況如下:
由上表可知,最晚從2010年5月17日起,新某市車管所在進行科目一開始時,已開始錄影錄像監(jiān)控,在考試時通過電腦對比學員預存照片與實際參考人,排除代考情況。經(jīng)我們數(shù)據(jù)統(tǒng)計,自上述駕校在案成績單第一名學員在監(jiān)控下考試后,隨后所有學員均在監(jiān)控下進行考試,且成績單上截圖與預存照片基本可辨認為本人。換言之,且不論2010年5月之前是否存在代考的情況,在2010年5月后,代考已不具備實際操作條件,相關駕校學員成績單上照片亦顯示并無代考情況存在。
然而,與書證不相符的是,涉案五間駕校的負責人,仍在2010年5月后以“照顧代考”為名,向被告人送好處。以交某駕校副校長劉某萍的證言為例:“2010年……前面4次,每次送給他1000元現(xiàn)金;后面8次,我每次送給他2000元現(xiàn)金?!保ㄔ斠姟缎淌伦C據(jù)卷宗》(一)P23)。
本律師認為,書證已明確證明2010年5月后代考已不存在操作空間,然而劉某萍等相關人員仍以代考為由持續(xù)送予好處,明明無法操作代考但仍然以此進行利益輸送,此間矛盾實在無法解釋。
三、2008年12月至2009年10月期間被告人并未擔任科目一考官,不存在受賄可能,相關人員提供的供述、證言真實性存疑
本律師統(tǒng)計的《各駕校按月統(tǒng)計成績單分布表》(詳見附件)顯示,在2008年12月至2009年10月期間,被告人并未在任何一張在案的學員成績單上簽字,且一審法院已認定:被告人在2008年12月至2009年10月期間系擔任科目二考試員。且不論在其他時間段的實際情況如何,在2008年12月至2009年10月期間,被告人不具備關照相關駕校實施代考行為的職務便利,無法為相關駕校謀取不法利益。
然而,相關駕校負責人提供的供述、證言顯示此期間仍給被告人送好處以謀取不法利益,具體可參見上述劉某萍的證言。
本律師認為,綜合相關人員供述、證言分析,可發(fā)現(xiàn)相關言辭證據(jù)再次存在不具備謀取不正當利益而仍進行行賄的情況。一方面,被告人已不但任科目一考試員,與相關人員關于被告人在此期間任職的供述、證言情況不相符;另一方面,相關人員在此期間仍表示行賄目的系為了獲得了關照的情況,然而根本不具備實施關照的條件。由此可知,供述、證言與實際情況存在不可解釋的矛盾。
四、分某、康某、鋼某、安某駕校負責人所述的在考試期間前往被告人辦公室送好處費之情況存在矛盾
分某、康某、鋼某、安某四間駕校負責人均述在考試期間,被告人會離開考場回到自己的辦公室,四間駕校負責人則利用被告人在辦公室期間送予好處費,具體如下:
郭某先:“每次考試的時候我和王某生都會來到胡某辦公室,送給他2000元?!保ㄔ斠姟缎淌伦C據(jù)卷宗》(一)P112);
王某生:“該年有8次考試的時候我和郭某先都會來到胡某辦公室,送給他4000元現(xiàn)金?!保ㄔ斠姟缎淌伦C據(jù)卷宗》(一)P117);
黃某兵:“每次胡某監(jiān)考科目一考試的時候我都會來到胡某辦公室,送給胡某一些現(xiàn)金?!保ㄔ斠姟缎淌伦C據(jù)卷宗》(一)P136);
李某根:“每次考試的時候我會來到胡某辦公室,送給他2000元現(xiàn)金。”(詳見《刑事證據(jù)卷宗》(一)P144);
廖某平:“每次考試的時候我會來到回味辦公室,送給他2000元現(xiàn)金?!保ㄔ斠姟缎淌伦C據(jù)卷宗》(一)P151)。
本律師根據(jù)上述四間駕校學員考試成績單進行分析,發(fā)現(xiàn)四間駕校存在同一天進行科目一考試的情況,以2008年10月9日進行的考試為例,具體如下:

按郭某先、王某生、黃某兵、李某根、廖某平等人所述,在2008年10月9日這一天,他們按以往的習慣,在被告人監(jiān)考期間前往其辦公室送好處費。然而,科目一考試的時間為45分鐘,哪怕被告人完全利用這45分鐘的時間進行受賄,四間駕校的負責人也不可能在如此短的時間內前往被告人辦公室完成送好處的行為,更不可能在途中或在辦公室內不碰到其他人員。由此可知,郭某先、王某生、黃某兵、李某根、廖某平等人的供述、證言存在極大矛盾之處。
五、李某根、黃某兵所述的“買手表”、“買黃金”的特別行賄項目與事實情況不符
本案除存在大量的“按月行賄”、“按節(jié)日行賄”等情況,另外“買手機”、“買手表”以及“買黃金”三項特別的行賄事項,具體如下:
李某根:“大概是在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談到收藏黃金比較有價值,應該會升值,我就懂他的意思,然后就拿了20000元送給他?!保ㄔ斠姟缎淌抡碜凇稰17);
王某生:“大概是2006年7月……胡某看到我和郭某先各買了一部諾基亞8080手機,他表示也想要一部這樣的手機,于是我和王某生就拿了9000元給胡某。”(詳見《刑事證據(jù)卷宗》(一)P129);
黃某兵:“另外大概是在下半年有一次考試,我見胡某沒有手表,我就提出幫他買個手表,就在他辦公室送給我(非筆誤、卷宗記錄如此)1萬元?!保ㄔ斠姟缎淌伦C據(jù)卷宗》(一)P138)。
上述三項特別受賄款項中,關于“買手機”事項,本律師已在《供述、證言所存在問題的意見》意見書上詳細說明不存在諾基亞8080這一型號手機,在此不再細述。關于“買手表”、“買黃金”的情況,均系發(fā)生在2010年下半年,如前所述,此階段科目一考試已全面實行監(jiān)控,根本不存在照顧代考的操作空間,本律師認為“買手表”、“買黃金”事宜根本不存在。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本律師查詢了2010年間國際黃金價格,在2009年黃金金價持續(xù)增長后,2010年間黃金金價迎來反復,相關投資人員均不看好黃金前景,在此情況下,被告人仍提出“黃金有收藏價值”,不合常理。
六、涉案駕校負責人提出的在2007年端午節(jié)送給被告人好處費的情況不合常理
涉案駕校的負責人均提出在2007年端午節(jié)曾送給被告人好處費,具體如下:
劉某萍:“從2006年至2011年間……每次考試期間以及每年的三節(jié),我都會送給我(非筆誤、卷宗記錄如此)好處。”(詳見《刑事證卷宗》(一)P111);
郭某先:“2006年春節(jié)送了3000元,端午節(jié)送了2000元……2007年春節(jié)送了3000元,端午節(jié)送了2000元?!保ㄔ斠姟缎淌伦C據(jù)卷宗》(一)P113);
王某生:“2006年春節(jié)送了3000元,端午節(jié)送了2000元……2007年春節(jié)送了3000元,端午節(jié)送了2000元。”(詳見《刑事證據(jù)卷宗》(一)P118)。
同時,上述人員以及黃某兵、廖某平均提及:“全是在他辦公室給的,送錢時沒有其他人在場?!?/p>
由于本案存在大量節(jié)假日送好處的情況,故本律師對此進行了深入分析。如被告人系在傳統(tǒng)節(jié)日放假期間,回到辦公室受賄,則此時辦公室不存在其他人的情況勉強說得通,但本律師在查詢后得知,2007年(含)以前的端午節(jié),非法定節(jié)假日,直到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jié)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出臺后,端午節(jié)才定為法定節(jié)假日。即若2007年(含)以前的端午節(jié)非在周末的話,新某市車管所系處于辦公狀態(tài)的,此時若相關人員千萬辦公室進行行賄,送錢時若沒有其他人,本律師認為不合常理。
就上述六項情況進行歸納,眾駕校負責人所提供的供述、證言存在如下不可解釋的矛盾:
其一,作為承擔駕??颇恳豢荚嚨呢撠熑耍鞯墓┦?、證言與駕校實際參加考試的情況完全不一致;
其二,2008年12月至2009年10月期間被告人不承擔科目一考試員,但仍送好處費;
其三,2010年5月后科目一實施監(jiān)控系統(tǒng),無法進行代考,但仍送好處費;
其四,具體的送好處費的細節(jié)不合常理。
本律師認為,眾駕校負責人所提供的供述、證言,與本案書證所證明的事實情況存在巨大矛盾。若在此情況下,不對相關言辭證據(jù)進行考量,不要求相關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根本無法查明本案事實。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王思魯 律師
2016年11月28日
王思魯律師辦案心得:刑事案件對律師的專業(yè)水平要求更高,當事人選對律師至關重要;完美的辯護是驚心動魂的過程和成功結果的和諧統(tǒng)一,律師是以眾多震撼人心的實戰(zhàn)辯例贏取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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