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5)二中刑終字第1312號
判決書原文
隰×受賄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2015)二中刑終字第1312號
原公訴機關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隰×,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羈押,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北京市大興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于航,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蔡浦玲,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隰×犯受賄罪一案,于二Ο一五年八月四日作出(2015)大刑初字第850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隰×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隰×,聽取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隰×在擔任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副局長期間,于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間,在明知北京峽谷××有限公司實際經營人倪×(另案處理)請托其在對該公司的檢查方面給予關照的情況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北京峽谷××有限公司實際經營人倪×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13萬元。紀檢部門發(fā)現(xiàn)被告人隰×收受下屬民警財物的線索后,于2014年7月21日電話通知被告人隰×接受調查,被告人隰×于2014年7月24日如實供述了其收受倪×財物的事實。2014年9月29日,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將被告人隰×羈押。案發(fā)后,被告人隰×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3萬元,現(xiàn)已扣押在案。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被告人隰×的供述,證人倪×、常×、賈×、胡×、李×的證言,北京市公安局關于隰×任免職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政治處關于隰×任副分局長期間分管單位的情況說明,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扣押財物清單及扣押款專用收據(jù),中國共產黨北京市公安局紀律檢查委員會出具的工作說明,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出具的到案經過,被告人隰×的身份證明等。
根據(jù)上述事實及證據(jù),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隰×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且受賄數(shù)額在十萬元以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隰×有自首情節(jié),且案發(fā)后退繳違法所得,對其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故判決:一、被告人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在案扣押被告人隰×違法所得人民幣十三萬元,予以沒收。
隰×的上訴理由是:其沒有為倪×謀利,一審判決對其量刑過重。
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認定隰×為他人謀利的證據(jù)不足;隰×犯罪情節(jié)較輕,恰逢刑法修正案九公布施行,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對隰×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隰×犯受賄罪的事實是正確的。認定該事實的證據(jù)已經原審法院庭審質證并確認,本院經審核屬實,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shù)額巨大,依法應予懲處。對于隰×所提其沒有為倪×謀利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認定隰×為他人謀利的證據(jù)不足的辯護意見,經查,隰×在明知倪×有具體請托事項,即希望其對倪×經營的電玩城放松監(jiān)管,而收受倪×給予的財物,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該事實有證人倪×、?!恋淖C言、被告人隰×的供述證明,足以認定,故隰×所提上述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此節(jié)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隰×具有自首情節(jié)、案發(fā)后退繳全部違法所得、有一定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隰×的相關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一審法院根據(jù)隰×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惟二審期間新的刑法修正案施行,致量刑標準發(fā)生變化,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據(jù)此,根據(jù)隰×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條 、第三百八十三條 第一款 第(二)項 、第二款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二)項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2015)大刑初字第850號刑事判決第二項,即在案扣押被告人隰×違法所得人民幣十三萬元,予以沒收。
二、撤銷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2015)大刑初字第850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譚勁松
代理審判員劉波
代理審判員張兵
二Ο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王璇
律師說法
未決犯的量刑能否適用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實施以來,受到了廣泛的關注,這些關注者中不光有司法人員、律師、學者,還有一些在看守所等待一紙判決書的“被告人”們,也就是所謂的“未決犯”。他們所關注的是對于自己的量刑標準是否能適用刑法修正案九。近日來,我們也接到了大量關于此問題的的咨詢。解釋這個問題,就要解釋刑法修正案適用的時間效力問題,我國采取的原則是“從舊兼從輕原則”。
“從舊兼從輕原則”是刑法適用的一般原則,通俗的理解就是,對于未決犯,原則上按照行為當時的法律(即舊法)進行罪與刑的評價。但是當新法處刑較輕或不認為是犯罪時,新法可以溯及既往,就是適用新法。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解釋》中對11月1日以后審理的案件適用修改前還是修改后的法律作出了相關的規(guī)定,對于《解釋》沒有涉及的內容,我們認為,應該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以貪污罪為例來說,修正前刑法中關于貪污犯的規(guī)定為第三百八十三條:個人貪污量刑標準劃分依據(jù)數(shù)額分別為5000元、5萬元、10萬元,而刑法修正案九則取消了關于數(shù)額的具體規(guī)定,取而代之的是數(shù)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這些相對模糊的規(guī)定,那么對于11月1日前已經著手實施貪污行為的未決犯來說,如果貪污數(shù)額在25萬的話,適用新法還是舊法的差別就比較大,就目前社會的經濟發(fā)展來看,25萬元的數(shù)額基本不宜認定為數(shù)額巨大,結合相應的情節(jié)輕重判斷,適用新法確定的量刑標準很可能輕于舊法,那么我們認為,這種情況就應該適用新法,這就是“從舊兼從輕原則”的具體體現(xiàn)。
“從舊兼從輕原則”又稱“有利于被害人原則”,結合刑法修正案九的發(fā)布與此原則的運用,使未決犯得到公平公正的判決。
結合本案來看,二審判決書中明確寫明“二審期間新的刑法修正案施行,致量刑標準發(fā)生變化,本院依法予以改判”,這正是“從舊兼從輕原則”的體現(xiàn)。
律師簡介:
楊承富律師:
畢業(yè)于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碩士、民商法學博士,從1994年開始從事刑辯工作至今?,F(xiàn)為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商事犯罪法律事務部主任,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商事犯罪預防與辯護專業(yè)委員會委員、北京師范大學中國企業(yè)家刑事風險防控(北京)中心核心成員,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會員,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長期從事刑事辯護業(yè)務和法律顧問業(yè)務,法學功底雄厚,為人正直,有較強的責任心和業(yè)務能力。
單位: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
楊承富律師::博士,從2000從事律師工作已滿18年,辦理案件上千余件,現(xiàn)為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企業(yè)家犯罪業(yè)務部主任律師,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會員、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會員,中國法學會會員。 所獲榮譽:本人 擅長辦理重大刑事辯護案件、死刑復核案件,所辦刑事案件曾被黨刊《新華社》、央視《新聞1+1》、《焦點訪談》、CCTV-12《法律講堂》等眾多全國性權威媒體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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