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湘西州吉首市房產開發(fā)商曾成杰,2013年7月12日被最高法院核準、長沙中級法院押赴刑場執(zhí)行了死刑。自浙江吳英案經過全國經濟界、法律界廣泛討論,法院在全國輿論呼吁下改判死緩后,以集資詐騙罪核準死刑的,這還是首例。這一案件,再次向人們昭示中國民間金融問題的深層次積弊。
民間金融的三種法律性質
只看有沒有造成損失,是當前集資類犯罪定性出現(xiàn)問題的關鍵所在,這使民營企業(yè)家容易陷入牢獄之災。
曾成杰,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原湘西吉首三館房地產聯(lián)合開發(fā)有限公司、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裁。2003年6月-9月,曾成杰獲得湘西自治州圖書館、體育館、群藝館、電力賓館、東方紅市場等(以下簡稱“三館項目”)開發(fā)權。
2011年5月20日,曾被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3年7月12日,長沙中級法院依照最高法院死刑執(zhí)行命令,對曾執(zhí)行槍決。法院公告的判決罪名是:集資詐騙罪。
中國目前的民間金融行為,涉及三種法律性質。
一是民事的,民間的合法借貸。處理方式按民事方法,民事債務,適用合同法和企業(yè)破產法,有錢還錢,沒錢走破產重整程序,不追究刑事責任。合同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建立在真實意愿基礎上的民間借款合同受法律保護?!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在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以下范圍內,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1999年1月26日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yè)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yè)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此,對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以上部分,人民法院只是不予保護,而不能將超過的行為,當作犯罪行為來對待。
二是刑事的,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個罪以金融秩序為侵害對象,不侵占財產。刑罰最高刑為十年。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又符合“不特定多數(shù)人”、“公眾”、“存款”、“非法”的特征,可以定這個罪。
三是刑事的,定“集資詐騙罪”。這是一種占有財產的犯罪,不單擾亂秩序,而以占有財產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財產,最高可以判死刑。
因此,分析行為人有沒有騙取的目的,是一個關鍵。
近年相類案件的審判中,往往以后果定性,相關機構越來越忽略這個犯罪的主觀方面,而只從損失有沒有造成、群眾財產能不能恢復來確定是否行騙。這個人一開始是為了什么借錢,是否準備歸還,是故意不還還是客觀原因還不了,是借錢用于經營還是借錢個人揮霍潛逃,都被忽略。
“客觀歸罪”是當前所有集資類犯罪定性出現(xiàn)錯案的關鍵所在,這使很多的民營企業(yè)家容易陷入牢獄之災。
曾成杰所在的湘西是經濟相對落后地區(qū),經濟發(fā)展和銀行資金供給長期不平衡。通過公開資料可以發(fā)現(xiàn),從1999年到2002年,湘西地區(qū)銀行的存貸款比率基本是一比一,從2003年開始,存款余額逐年超過了貸款余額,這意味著本地的存款反而流失到了外地。
在這種情況下,湘西政府曾公開支持民間融資行為。時任吉首市委書記徐克勤2001年2月4日《在市委經濟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就明確提出了要通過啟動民間投資的突破性政策發(fā)展地方經濟。在2008年金融危機前,當?shù)卣雠_了很多政策文件,鼓勵民間融資。
曾成杰做的是政府“三館”形象工程,但如此重大的工程唯一的資金來源竟然就是民間融資,總的融資額達七億多。他向民間融資不但是政府明知和同意的,而且政府在三館公司設立現(xiàn)場辦事機構,融資協(xié)議由公證處公證,群眾由此完全信任其是合法的。
民營企業(yè)家的“專屬”罪名
在曾案雙方的法律關系上,其實曾成杰才是楊白勞,因為他欠高利貸不還給黃世仁。
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fā),國務院加強宏觀調控。同年3月湘西領導班子被調整,對民間融資由支持變?yōu)榇驌簦?月26日以內部文件形式通知黨政干部退出融資,引爆社會恐慌和民間融資危機。
在湘西民間融資整體爆發(fā)的早期,為安定社會融資群眾情緒,“三館公司”進行過積極的自救行動。2008年8月16日,曾成杰對外宣布“三館公司”一年內全部還清本金和利息,得到了融資群眾的高度支持。可是,這被政府人員認為違反了當?shù)卣爸贿€本金、不還利息、三年還清”的總體處置政策,對其他無力還款的企業(yè)不利,被湖南兩級政府列為打擊的重點,有個領導在政府會議上宣布要“殺雞給猴看,要一腳踩死”當年《州融資風險防范工作會記錄要點》第3頁對此進行了記載。
后三館公司又與融資群眾簽訂《化解風險協(xié)議》,被政府阻止。三館公司后來取得中國銀行批準得到8000萬元的貸款(工程款僅需不到1億元),也因政府對曾成杰進行關押而無法兌現(xiàn),自救道路被堵死。
因為湘西民間融資十年瘋狂席卷全城,時任吉首市委書記徐克勤被免去黨內職務,另兩位領導被雙規(guī)。但是最后的綜合效應的后果,落到民營企業(yè)家的頭上。
這樣的結果,從政策保護和立法路線上,都早有端倪。
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革命的早期,禁止高利盤剝、減租減息,曾經是保護底層債務人、貧困民眾的重要政策。虛構的歷史人物劇《白毛女》很好地記錄了這種歷史真實。革命政府領導人民槍斃了黃世仁,因為他放高利貸逼債,逼死楊白勞、霸占了喜兒。解放初,陳毅在上海整頓社會治安,也槍斃放高利的,因為印子錢逼得人跳河。新中國計劃經濟年代,民間高利融資按投機倒把罪判刑,可以判死刑,也是打擊放貸而不是打擊借債的。但后來,這一思想發(fā)生轉變,財產性收入、資本獲利被國家法律保護了,新中國建國時的保護借方利益的立場,轉變?yōu)楸Wo貸方利益立場。
但是在曾案雙方的法律關系上,其實曾成杰才是楊白勞,因為他欠高利貸不還給黃世仁。
我們現(xiàn)在槍斃的是楊白勞,而不是黃世仁。很多人可能對這一比喻無法接受,因為雙方的經濟地位、經濟規(guī)模不同。其實,規(guī)模只是虛象,負債地位才是實質。
當前,所有的集資詐騙的受害人,沒有一個不是放高利貸,追求暴利的。根據(jù)法庭查明,三館公司用于支付融資的利息及獎勵開支共計10.05億。也就是說,借錢給三館的人是實際獲得了這十億多的盈利好處。
逐利當然有風險,這同股市是一樣的。逐利而損失,本來就是預期風險之一。借款損失,并非單方搶劫盜竊行為,刑法上叫被害人有過錯,本是法定從輕理由。集資詐騙本沒有必要設立死刑。
事實上,中國1979年刑法中,詐騙沒有死刑。后來全國人大為了對付民間金融秩序治理,作出了《打擊金融犯罪的決定》,開始出現(xiàn)了死刑。1997年刑法修訂和后來的八次《刑法修正案》,原來死刑最多的盜竊罪全部廢除了死刑,而原來沒有死刑的詐騙罪,出現(xiàn)了“集資詐騙罪”的死刑立法。這就是基本的立法路線圖。
而從客觀結果來看,這個罪名的主要打擊的,就是民營企業(yè)家。因為國有企業(yè)有國家財政和國有銀行保障和埋單,不大可能出現(xiàn)大舉向民間借債的情況。因此,近年以此罪被殺掉的,都是民營企業(yè)主,這成了民營企業(yè)家的一個“專屬罪名”。
從“非法吸存”到“集資犯罪”的轉換
這兩個罪名的奧秘,與“政府評估”和“政府變賣”有關。
同為刑事責任,為什么民間借貸中多定為可以處以死刑的“集資詐騙罪”,而不是量刑更輕(不超過十年)的“非法吸收存款罪”?這兩者之間的真正區(qū)別何在?
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十年),發(fā)展為定性為“集資詐騙罪”(死刑),關鍵是“損失額多少”和“是不是明知資不抵債還在借錢”這兩要點的認定。
通常,在現(xiàn)實中,都是事后評估、政府代私企變賣。出現(xiàn)大窟窿的,就算資不抵債。再從現(xiàn)在“資不抵債”,倒推為你應當知道“當初就資不抵債”。當初就資不抵債,是“明知無力償還借款,還借,那就是騙”。這樣,“非法吸存罪”的立案時性質,結果就變成了“集資詐騙罪”。
所有的奧妙,就在于“政府評估”和“政府變賣”上。
在曾案上,法院判決書和律師辯護提供的證據(jù),清楚地證明了曾成杰的融入資金去向,用于房地產開發(fā)和企業(yè)集團的合法經營。判決書也承認曾將融到的絕大部分資金投入了房地產項目中,沒有欺騙。
法院的判決認為,曾成杰非法集資34.5億,其中8.3億無力償還。他的辯護律師王少光認為,案發(fā)前,其公司資產評估價值23.8億,現(xiàn)在實值四十多億元,負債只有二億多元,完全有能力償還債務,但專案組不評估,將其優(yōu)良資產悉數(shù)極低價變賣,處理給政府的獨資企業(yè)。
律師和其家屬舉證,并在網上一一曬出其商業(yè)房產物業(yè)實圖,認為按現(xiàn)在的房產實際市場價值,超過40億元。
而現(xiàn)實中,案發(fā)前三館公司的賬務清產核資價值23.8億元,扣除支付的利息后本金數(shù)額對外負債只有2.02億元,公司資產余額達21.78億元。案發(fā)后政府進行的清產核資認定為13.77億元,對外負債2.02億元,資產仍高達11.75億元。政府拍賣價第一次是10.08億元,第二次是7.87億元。而政府接管后委托鑒定的華信鑒定評估公司將三館公司資產評估為7.72億元。就是這個評估價,也沒有作為交易基價。2010年2月4日,政府將其所有資產,以3.3億元價格,賣給湖南省政府所有的獨資企業(yè)財信公司(出賣日期見政府網站,出賣價格見一審庭審筆錄第40頁)。
另一個不容忽略的問題,是中介機構不能獨立客觀地出具評估和審計意見。在吳英案、曾成杰和其他的重大案件中,無一例外地都出現(xiàn)了這個問題。
按照國務院《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操作流程(試行)》,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在處理非法集資案件時,資產和負債評估是必要的法律程序。
中介機構不能堅持原審按會計準則出具獨立客觀意見的問題,應當引起嚴重的關注。有時鑒定能殺人。
公司行為還是個人犯罪
對于民營企業(yè)家來說,公司與個人之間的界限,始終是模糊或者被模糊的,這很可能會讓更多人掉入這個深淵。
對于民營企業(yè)家來說,另一個問題是,這類案件中公司行為和個人行為的界限被有意無意地忽略了。法人犯罪的首要刑罰責任只是罰金刑和沒收財產刑,法定代表人通常怎么也判不了死刑。
曾成杰融來的錢,都投在公司項目里。這樣的公司行為,即便構成犯罪,也是屬于公司犯罪,怎么會成為個人犯罪而被判了死刑的呢?
法院的理由是這樣的:第一,三館公司的股東實際上是曾成杰一人。第二,曾成杰是三館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第三,三館公司曾成杰一人說了算,融資行為是曾成杰的個人行為。第四,曾的口供中有“公司的錢就是我的錢,我的錢就是公司的錢”,公司與個人財產混合。第五,控方認為“三館公司為犯罪而設立”。從以上若干點,認為“三館公司”的融資行為,實際上就是個人詐騙行為。
在公司法上,民法理論有一個“揭開面紗”理論,對一些不能完全獨立對外承擔法人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的公司,否定公司法人人格,按股東個人行為認定。而本案中,并不存在這樣的現(xiàn)象。
陳興良、張明楷、張泗漢等中國刑法學會的會長、副會長認真研究過本案的證據(jù)和基本法理,出具的專家論證意見認為:“本案集資行為是以三館公司等單位的名義實施的,集資款項用于單位經營、建設項目,符合單位犯罪的兩個構成要件;三館公司具有合法的公司主體資格,從事的經營活動合法,對外集資的決策由公司集體作出或者公司負責人依據(jù)公司決策程序作出,體現(xiàn)了單位意志,集資所得款歸單位使用,不屬于《單位犯罪解釋》所列自然人犯罪情形,應認定集資行為系單位行為,構成單位犯罪,而不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
但是,這樣的意見并未被采納,故事的結局依然是悲劇的:作為三館公司的老板,曾成杰最終被執(zhí)行死刑。
對于民營企業(yè)家來說,公司與個人之間的界限,始終是被模糊的。實際上中國很有必要建立家庭破產制度或者個人破產制度,否則,還會有更多的民營企業(yè)家掉入這個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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