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主持人黃院長,也非常榮幸有機會參加這樣一個高層的論壇。我也特別向常錚所領導的這個團隊,尚權律師事務所表示熱烈的祝賀!今天我要跟大家各位同仁,各位律師同仁報告的主題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背景下的新型控辨關系,這個控辨關系怎么去建構?我先把我的觀點說出來,我剛才聽了陳國慶廳長的發(fā)言,我也非常受啟發(fā),包括上午很多大家給了我很多啟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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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陳廳長講到在認罪認罰的案件中,未來檢辨關系更多的是合作關系。我非常認同這種觀點,但是我對控辨關系的理論概括不是合作模式,我認為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檢辨關系出現了新樣態(tài)。我們長期以來始終認為或者一直認為控辨關系是一種對抗關系,我覺得這個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沒有把控辨關系所有的內涵都說完,說盡。
應該說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大背景下,控辨在審判環(huán)節(jié)確實是對抗關系,或者以后的對抗會越來越強。但是在認罪認罰從寬處理背景下,或許還有新型的樣態(tài)。在定罪以后,控辨關系也會發(fā)生很大的變化,控辨關系在審判環(huán)節(jié)是對抗樣態(tài),在定罪以后,是求同主導型審后樣態(tài),在審前應該是交涉主導型審前樣態(tài),這個交涉主導型是我對剛才陳國慶廳長進一步的演繹,也不一定正確。我也求教于各位大家和各位同仁。
我認為在審前程序中,不是一種對抗關系,因為我們沒有對抗的平臺和基礎。在我們審前程序中,不存在中立的第三方。今天上午徐靜村老先生講到這個問題,沒有中立的第三方,我們和檢查機關的對抗是沒有前提的,檢查機關享有批捕,訴與不訴的權利,使得我們把檢查機關更多當成說服的對象,而不是對抗,更不是死磕的對象。
我覺得應該更多的去說服檢查機關采納辯護律師的意見,這是第二個原因。第三個原因,跟我們律師有關系,我們律師的介入,盡管有一定的自主性,但是我們更多的是協(xié)助性的。或者說我們在偵查環(huán)節(jié)的介入是比較有限的,上午也有律師像高文龍律師講到會見、閱卷還有一些障礙,獲得的信息比較有限,沒有對抗的基礎,所以我覺得應該更多與檢查機關進行溝通、協(xié)商或者是交涉。當然這個新型的交涉型的關系要建構的話,控辨雙方都要發(fā)力。
首先從我們律師自身來說,我們是不是真的做到了一個律師該做的?比如有些律師對調查取證比較敏感,過去為什么我們公檢法機關對律師調查也比較敏感?因為你調查取證的證據更多的都是無罪的證據。
現在在認罪認罰從寬背景下,律師可以更多的圍繞從輕的證據來進行調查,從輕證據的調查我認為幾乎沒有風險。因為檢查機關更敏感的是你不是做無罪證據的調查,在這樣一個大背景下,律師可以放開手腳去干,當然也有底線,也有邊界。
另外律師在溝通的時候要注意和嫌疑人、被告人的溝通,因為認罪不認罪,說到底這是被告人的權利,而律師所能做的是更多的是跟被告人進行溝通,說服,讓被告人接受你的意見,專業(yè)的判斷,而不是代他去認罪,代他行使這個權利。另外我覺得在認罪認罰從寬的背景下,剛才陳廳長講到了,這是合作型的,協(xié)商型的、合作型的或者交涉型的這種關系的話,你律師就不應該對一些證據,對一些程序吹毛求疵、斤斤計較。
公檢法機關他有一些瑕疵,我覺得能容忍就容忍了吧。不要再像原來那么磕了,再磕,第一磕不出效果,第二也不任何認罪認罰的精神,你再去磕,可能你的當事人都不同意。在新型的控辨關系構建中,我們律師首先要有一種新的姿態(tài),我們要用新的姿態(tài)登上新的歷史舞臺。
從檢查機關的角度來說,我們檢查機關不能過于高林,也要放下姿態(tài),我們檢查機關也要把律師當成我們的同盟軍。要主動與律師進行溝通、協(xié)商,要充分發(fā)揮律師的作用。
有時候檢察官讓嫌疑人、被告人認罪,可能他不認罪,有時候檢察官讓律師勸他認罪,可能律師勸他認罪,他認罪了,所以檢察官其實也需要律師的幫助。檢察官要尊重律師,認真對待律師的意見,要放下姿態(tài)。過去我覺得有些檢查機關的同志沒有認真對待律師的意見,更多的去強調對抗,把律師當成是對手,在新型的檢辨關系背景下,雙方的合作,雙方的溝通交涉應該是占主導地位的。檢查機關本身也是強勢機關,這種新型關系的建構,檢查機關應該承擔更多的責任。當然我們每個人所能做的都是有限的,在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們決定不了太陽幾點升起,但是我們可以決定自己幾點起床。謝謝各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