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知道我們有一個306條,很多的律師吃了306條的苦頭,我個人認為306條也是一條惡法,但是這是問題的一方面,問題的另外一方面在哪里,我就覺得我們有些律師,是屬于出于一個非常好的動機和好心,但是,結果沒留神把自己坑進去了。306條主要的方向是指什么?主要是指在司法實踐碰到最多的是說律師去找證人,讓證人做不真實的陳述,或者改變證言,基本都是和證人有關的。如果說律師今天調查來的是一個書證,當然如果律師自己偽造這件事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上海就有這樣一個案子,一個孩子出事了,說你這個小孩除非不到18歲可以,有機會重新處理的,未成年人,如果說已滿18歲,絕對要處理。說者無意,聽者有心,回去人家就到衛(wèi)生院弄一個假的出生證明交給律師了,律師也糊里糊涂交給法院了,結果法院認為是偽證把律師一抓,因為律師不知道拿的是真的假的。往往出事情的都是跟證人證言有關。
我在以前講課的時候,有些人幫我把內容發(fā)到網上,我覺得也是曲解了我的意思,我說我從來不找證人做調查,這個話我說過,但是我的原話是說對于這些重要的證據,除了原始的書證、物證,如果證明對被告有利的,我會想方設法找過來,我找不過來,我會要求檢察機關、法院以職權調取之外,對于那些證人證言我是不會取來做證據的。越是對案件有用的證人證言,我也是非常謹慎,我只做一件事情,就是讓你這個證人或者說服你這個證人,讓你去出庭作證。
![]()
我有一個基本判斷,假如一個證人在律師面前講得好得不得了,天花亂墜,但是他不敢出庭作證,你唯一的就是放棄他的證言。如果你給證人做了筆錄,證言對被告人非常有利,你就是當庭拿出來,如果很重磅的話,要么就說你程序不對,不按規(guī)定時間來交,程序違法,要么就認真一點,說休庭,我們對這個證言進行核實,所以你藏在那后拿出來也沒有用。
如果這個證據真的具有那么大的作用的話,對案件有那么大的影響的話,法院也是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就像要把公訴人的證據全部讓辯護人去看,去復制一樣,他一個電話告訴檢察官,這個律師送來新的證據,你看怎么樣?你肯定會把證人找來談談,我相信沒有一個證人愿意就這么被喊到檢察院去談的。去檢察院會談出什么結果?我不敢說,但是,我們也確確實實看到談到最后多半是如此,說律師叫我這么說,律師怎么寫的,我就怎么簽了。這樣的東西找你麻煩總夠了吧,所以,起碼我從來不就直接影響到定罪良性的證人證言去做什么筆錄,而且我要跟家屬說這個證人不敢上法庭,我要放棄。
所以我說要說服證人,要找到合適的切入點,如果認為當事人是無罪或者是罪輕等情形的,就要找相應的資料來分析,但是這些資料的收集要合乎法律的規(guī)定,若有必要的話還是借助公權力的力量來收集比較妥當,不要因為律師的一時行為而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邦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