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是國家賠償法實施20周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召開的座談會表示:20年來,我們一直在加強制度建設,履行賠償義務,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為建設平安中國、法治中國而努力。
冤假錯案受害人獲賠償
近年來,一批受到社會輿論高度關注的刑事冤錯案件受害人依法獲得國家賠償。“冤錯案件雖然整體數(shù)量極少,但社會影響和關注度極高,對司法公信力破壞極大?!弊罡呷嗣穹ㄔ焊痹洪L陶凱元說,為此,最高法發(fā)布指導性文件,要求各級法院及時告知,及時審理,確保受害人在申請后能夠盡快獲得國家賠償,保證合法權益不受“二次侵害”。
據(jù)了解,20年來,全國法院共受理國家賠償案件13.4萬余件,審結12.5萬余件。雖然這20年,國家賠償法的實施確實處理了很多問題,但有些困難卻依然要面對,比如精神撫慰金賠付標準不明確、追償追責機制不夠健全、賠償執(zhí)行力度有待加強等,只有法律與時俱進,問題才能得到根本解決。
精神撫慰金標準應更明確
2014年12月31日,呼格吉勒圖父母拿到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在205余萬元賠償金額中,精神撫慰金達100萬元,這是迄今為止我國國家賠償中精神撫慰金最高紀錄。
我國國家賠償金分為5項,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扣押財產(chǎn)的返還或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付數(shù)額在社會上一直有較大爭議。雖然司法解釋明確了精神賠償?shù)膿嵛啃再|(zhì),但精神賠償?shù)姆蛇m用卻一直沒有統(tǒng)一標準,無法限縮自由裁量的空間。
冤家錯案為何是國家來賠?
面對冤假錯案,每個人的心中往往都會產(chǎn)生這樣一個疑問:對于辦案人有重大過錯的,比如刑訊逼供,為什么不是辦案人賠而是國家賠?其實很簡單,國家賠償有個發(fā)展過程,剛開始是誰侵害公民權利誰賠,時間一長,工作人員工作畏手畏腳,不敢大膽執(zhí)法。后來改為國家承擔賠償,與工作人員的行為沒關系,于是有些人就胡作非為了。
對于一些損害大、賠償金額高的案件,工作人員未必賠得起,國家賠償就是要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完全實現(xiàn)。如今我國經(jīng)濟發(fā)展了,但是國家賠償法在對相關責任人的追償方面還有待進一步的完善。(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