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近日,浙江叔侄強奸冤獄平反事件在網(wǎng)上引發(fā)廣泛關注。案件源起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qū)分局接警,當日上午10時許在杭州市西湖區(qū)留下鎮(zhèn)留泗路東穆塢村路段水溝內發(fā)現(xiàn)一具女尸。經(jīng)公安機關偵查,認定是安徽省歙縣張輝、張高平所為。
2004年2月,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張輝、張高平犯強奸罪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分別判處張輝死刑、張高平無期徒刑。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分別改判張輝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張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根據(jù)張輝的父親張高發(fā)(張高平哥哥)的申訴,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立案再審,另行組成合議庭調閱案卷、查看審訊錄像,認真調查核實有關證據(jù)。2013年3月20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浙江省喬司監(jiān)獄對張輝、張高平一案依法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涉及他人隱私)。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張輝、張高平及其律師到庭參加了訴訟。庭審中,合議庭依法組織檢、辯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檢、辯雙方還各自發(fā)表了辯論意見。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這起案件公開宣判,認為有新的證據(jù)證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原一、二審判決據(jù)以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jù),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等之規(guī)定,撤銷原審判決,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
冤案根源:
有關張高平叔侄案,經(jīng)過媒體報道后,通過法院再審宣判無罪,他們10余年的罪名最終還以清白,這使我們不由感慨:中國的法治道路任重而道遠!
張高平叔侄案自始疑點重重,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明事實與真相,依照法律相關程序進行依法偵查辦理。而該案中,公安人員卻對事實與真相置若罔聞,尤其是所謂的“女神探”聶海芬,不但不聽取張高平叔侄的辯解,而且在毫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情況下,進行一系列殘酷的刑訊逼供,迫使他們“承認”其犯罪行為,不僅嚴重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的辦案程序,更是對人權與生命的踐踏與摧殘。
作為“女神探”——聶海芬,杭州市公安局網(wǎng)站至今還保留2006年刊登的《杭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聶海芬同志榮獲全國“三八紅旗手”稱號》一文。文中稱,聶海芬“近五年來牽頭主辦的重特大案件達350余起,準確率達到100%……經(jīng)她審核把關的重特大惡性案件,移送起訴后無一起冤假錯案”。讀到這里,“女神探”不僅是公安系統(tǒng)業(yè)務精英,更是公安系統(tǒng)的標兵、楷模,畢竟是官方的報道與評價。
但事實勝于雄辯,畢竟警察不是神,更不是圣人,古人曰:人非圣賢,孰能無過?可我們的“女神探”把自己當成了圣人,非??隙ǖ恼J為其主辦的案件是100%準確,移送起訴后無一起冤假錯案。更有諷刺的是,2006年4月13日,浙江電視臺播出題為《無懈可擊——聶海芬》的報道,作為《浙江神探》系列報道之一。該片的腳本至今網(wǎng)上可查,片中用來證明聶海芬“無懈可擊”的,恰恰就是她主辦的張高平、張輝叔侄強奸冤案。這個報道沒有起到其輿論的監(jiān)督作用,反而對該案件推波助瀾,使“女神探”更加肯定的認為自己主辦的案件是100%準確,絲毫沒什么錯誤,導致次冤案一步一步的加深,最終成為事實與法律上的冤案。
一錯再錯:
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對于一切案件,首先必須忠于法律,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查明案件的事實與真相。與此同時,檢察院作為國家的司法機關,應當忠于憲法與法律,獨立的行使其職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等組織的干擾,而本案中的檢察機關卻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保障人權流于形式;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沒有查清案件事實與真相的情況下,卻作出了批準逮捕的決定,這給公安機關的錯誤抓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使本案一錯再錯,本來可以避免、可以糾正的案件,與檢察院的監(jiān)督與糾錯又一次的失之交臂,對于張高平叔侄倆來說,這罪名無疑于“名正言順”了。
錯上加錯:
而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未經(jīng)人民法院的審判,不得對任何人進行定罪處罰。對于一切刑事案件,法院必須依據(jù)法律與事實,重證據(jù),不輕信口供,查真相,明事實,使每個案件都必須得到公正與合理的審判,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不錯判、漏判任何一個人, 同時使違法犯罪的人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懲。應做到“不要放過任何一個壞人,不要冤枉任何一個好人”。本案中,法院對于檢察院起訴張高平叔侄的公訴,沒有進行任何的審查,對于辯護律師的依法辯護,不僅不予采納,而且還對辯護律師進行約談、恐嚇,使律師的辯護得不到任何法律保障,更不用說進行采納了,致控、辯雙方平等完全失去了意義。在沒有進行查明案件證據(jù)與事實的情況下,法院僅僅“根據(jù)”檢察院的公訴,對張高平叔侄倆進行定罪處罰,這不僅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且與法院的職責嚴重背道而馳,使本案糾錯的大門徹底地關閉了,這樣一個錯案、冤案徹底的“誕生”了。
錯誤帶來的后患:
試想一個國家的警察,在毫無法律依據(jù)與事實根據(jù)的情況下,不但能夠隨意抓人,而且能進行刑訊逼供,在這種情況下,公民的權利由誰來保障?如何保障?只有公民的權利得到保障,才能有效地避免類似的案件再次發(fā)生。保障公民的權利就保障國家、社會的權利!反之,就是踐踏人權,國將不國。
法律是公民維護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防線,也是維護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的最后底線,如果這道防線和底線腐了、惡了、黑了,最后破了,那百姓還有希望嗎?社會還有公平嗎。尤其是司法機關,作為公民權利的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線,如果這條防線失守了,對于公民來說,無疑于洪水猛獸的到來,將是一個不講法治、踐踏人權的混亂社會,公民的權利不但得不到任何保障,且被肆意的踐踏,到那個時候,這個社會甚至是國家都沒有糾錯改正的機會了。長之以往,國將不國,老百姓最終只好尋求暴力解決問題,縱然世界各國都把槍等危險品控制得最嚴,但也無法控制暴力事件的發(fā)生,維穩(wěn)問題將成為一個國家、社會的大問題。
有錯必究:
張高平、張輝的罪名雖然現(xiàn)在得以昭雪,但此案對他們的打擊和傷害是無法用金錢來彌補的,也無法用言語來形容的,正如張高平、張輝說:“我永遠也不會原諒刑訊逼供者”。
在本案中沒有功臣,只有“罪人”。對于違法辦案的相關人員,必須給予嚴厲的追究與懲罰,不因時間的流逝而減弱,不因案件的性質而放棄,只有將刑訊逼供、追求政績而不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人繩之以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句話不僅是口號,更重在行動,讓冤假錯案的人員不僅充分的感受到法律的平等,而且更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不冤枉一好個人,更不會放縱一壞個人。
張高平、張輝的罪名雖然現(xiàn)在得以昭雪,但此案對他們的打擊和傷害是無法用金錢來彌補的,也無法用言語來形容的。
“夢想成真”:
法治社會不僅需要制度的保障,更需要法律的完善,構建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但我始終堅信法治在中國會到來,也一定能到來,讓我們拭目以待?。▉碓矗悍ò罹W(wǎng) 作者:黃少春 龐恒杰)
(黃少春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