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9日,除夕,身為駕校教練的王某酒后駕駛一輛教練車,先是追尾一輛奧拓后逃逸,開出一公里多后,又撞上兩名路人,造成一死一傷。這次,王某同樣沒有停車,加大油門揚長而去。當晚10時過,迫于壓力,王某到交警大隊投案。
目前,王某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被逮捕。據(jù)雙流警方介紹,王某是雙流首例酒后駕駛致人死亡逃逸,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被逮捕的第一人。
在一般人的意識中,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一般都屬于交通肇事,怎么在本案中王某確實因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而被逮捕呢?
湖北揚子律師事務所葉庚律師認為:將本案定性為危害公共安全非常正確。
本案王某的行為從表面上看,具備了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和構成要件,筆者之所以認為王某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主要是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本案王某的行為是在醉酒的狀態(tài)下實施的,其主觀方面有間接故意。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里的醉酒是指生理醉酒而不包括病理醉酒,生理醉酒是一種急性酒精中毒,這種醉酒是人為的,法律規(guī)定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案王某系駕校教練,在醉酒前對自己醉酒后駕車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完全是明知的,且比一般人認識得更清楚一些,在平常的教學中,他本人還經(jīng)常教導學員不要酒后駕駛,因此,王某主觀上對持續(xù)發(fā)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tài)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屬于間接故意。
2、王某在醉酒的狀態(tài)下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王某在醉酒的狀態(tài)下,以駕駛汽車的方式危害了不特定的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傷的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
3、王某的行為就社會危害性而言,遠遠大于一般的交通肇事罪。根據(jù)罪行相適應的原則,王某這種“馬路殺手”的行為,如果僅僅以交通肇事罪論處,勢必罰不當罪。
4、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 ,意見指出:“為依法嚴肅處理醉酒駕車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駕車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嚴重危害,警示、教育潛在違規(guī)駕駛人員,今后,對醉酒駕車,放任危害結果的發(fā)生,造成重大傷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見規(guī)定,并參照附發(fā)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故自上述意見出臺后,對于醉酒駕車放任危害結果,造成重大傷亡的,一律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王某醉酒后駕車致多人傷亡的行為符合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和構成要件,應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因此,此案例再次給醉酒者敲響了警鐘,醉酒開車致人死亡,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可能被判處死刑,一定要嚴格遵守相關交通法規(guī),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才能安全出行,平安回家。 (來源:法邦網(wǎng) 作者:葉庚律師 湖北揚子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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