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8歲的朱本福是江蘇新沂某鎮(zhèn)農民。2012年10月的一天傍晚,天已經漸漸擦黑了。朱本福駕著一輛驢車在新沂市某道路由西向東行駛,突然聽到驢車后“當”的一聲巨響,巨大的沖撞力就將他撞飛出去,摔到路上。
朱本福忍痛爬起來后才看到兩男子躺在數米外的綠化帶里已不醒人事。原來,當朱本福駕著驢車通過某交叉路口時,恰逢孟海叔侄倆騎著摩托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此,因躲閃不及,摩托車前輪撞在驢車的后部,致使摩托車倒地滑行七八米,孟海叔侄倆則被慣性作用甩向前面的綠化帶里。不幸的是,孟海叔侄倆倒地時都剛好腦部著地,當即不省人事。當日,孟海叔侄倆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yī)鑒定,他們系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合并內臟損傷死亡。
經過調查,公安機關認定朱本福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朱本福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畜力車上道路行駛,駛入道路時未讓道路內行駛的車輛先行,致二人死亡,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朱老漢駕著驢車安分的在道路上行駛,摩托車因躲避不及與驢車相撞,本是摩托車撞了自己的驢車,怎么被撞的反而要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呢?
湖北揚子律師事務所的徐海琴律師認為,長期以來,很多人思想上存在誤區(qū),認為只有駕駛機動車肇事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這種觀念并不正確,作為交通行為主體之一的非機動車司機,如果違反交通法規(guī)釀成重大事故,也有可能成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
在實踐中,《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范疇,是一種過失犯罪,其主體并非僅限于機動車輛駕駛人,區(qū)分交通肇事罪與非罪的前提并不是行為人使用了何種交通工具,交通肇事罪并不是機動車司機的“專利”,其他一般主體都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非機動車司機在道路交通過程中違反交通法規(guī)釀成重大事故, 也要承擔刑事責任。當行人違反交通法規(guī)或交通指揮工作人員違反交通法規(guī)胡亂指揮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時,其都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更何況非機動車輛駕駛人。本案中的朱老漢就是屬于此種情況。因此,此案例也給一些騎電動車、自行車的人敲響了一個警鐘。只有嚴格遵守相關交通法規(guī),才能安全出行,平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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