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對合法婚姻關系的解除有一系列干預措施,比如鋒芝婚變過程就給我們詳細說明了這一過程。謝霆鋒與張柏芝2011年5月傳出離婚婚變消息,張柏芝帶著二個兒子到陽明山莊居住,兩人正式開始分居。2011年8月張柏芝和謝霆鋒對外發(fā)表離婚申明,2012年5月20日張柏芝和謝霆鋒分居滿一年后,終于收到了法院的離婚書,至此張柏芝和謝霆鋒正式離婚。
與大陸離婚制度相比,香港的離婚制度實行單一的訴訟離婚制度,不存在男女雙方不經訴訟程序協(xié)議離婚(不管是一方要求離婚還是雙方同意離婚)的安排。所有合法婚姻關系的解除都必須依法定的訴訟程序由法院判決方能生效。一方提起離婚,被稱為“離婚呈請”,雙方共同提起離婚,稱為“離婚申請”。在法院程序中,法院會嚴格審查離婚要求是否符合法定各項條件。相比內地,自由的協(xié)議離婚,這可以視作,香港離婚制度的第一項干預。從中可以理解,香港對離婚的程序持有一種更為謹慎的態(tài)度,強調由法庭審查離婚的合理性,充分保護離婚各方以及子女的合法權益。我認為,這實在是源于婚姻不同于一般的商業(yè)契約,摻雜了太多情緒、非理性的因素,也不僅關系夫妻雙方的利益,同時對整個家庭以及家族產生巨大影響,不可適用完全的“意思自治”,需要一冷靜公允的第三方居中審視裁量。
香港準予離婚的條件普遍采用分居作為婚姻破裂的衡量方式。香港法例中,判決準予離婚的前提要件是: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這是法律允許的唯一理由。如果雙方均同意離婚,仍需要雙方在離婚申請前一年分開居住,所謂分開居住系指不在同一戶下居住。如果另一方不同意離婚,那么要求雙方已分開居住兩年,或者被告遺棄、通奸、和其它原因使得原告已經確不能與被告共同生活,而此種理由需要呈請方在此事由發(fā)生后沒有長時間繼續(xù)同居。香港法例中體現(xiàn)一種對待離婚的認真態(tài)度的倡導。鑒于分居在離婚要件中的重要性,同時也是對夫妻一方婚姻內權益的保護,香港對分居規(guī)定了詳細的制度,滿足一定條件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分居令。
在合法婚姻關系解除中,即使雙方同意離婚,香港離婚制度中規(guī)定只能訴訟離婚,必須分居滿一年,這種理性干預的制度,干預了離婚當事人閃婚閃離,意氣用事,為維護婚姻關系的穩(wěn)定提供了一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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