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1年11月,無錫崇安法院審結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后全國首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案。86歲高齡的宋阿婆因老伴90歲的李大爺將71萬元拆遷補償款據(jù)為己有不愿交出,且有26萬余元去向不明,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經審理后查明,本案中,71萬元補償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就如何保管、支配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李大爺不能舉證自己26.4萬元的去向,其行為已構成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侵害了宋阿婆對26.4萬元所享有的平等支配權。最后法院認為,對宋阿婆、李大爺共有的71萬元拆遷補償款應以均分為宜,其中35.5萬元歸宋阿婆個人所有,35.5萬元歸李大爺個人所有。承辦法官介紹,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實施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敖忉屓睂嵤┖?,夫妻雙方中的一方可以在法律規(guī)定的特殊情況下,不離婚而單獨分割財產?;閮确指钬敭a制度對保護夫妻中弱勢一方具有進步意義。弱勢一方可以在維持婚姻存續(xù)的前提下,直接起訴要求共同財產分割,保護自己財產不受損失。
【律師點評】
江蘇婚姻專業(yè)律師網(wǎng)首席律師張磊律師指出,“婚內分割共同財產”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一項全新的規(guī)定。根據(jù)《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痹摲ǖ谒氖邨l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 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钡牵瑢τ谝环皆诨閮入[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損害另一方合法財產權益的行為,或者阻礙對方合理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履行法定義務等情形,如果利益受損害的一方不提起離婚訴訟,由于沒有法律依據(jù),法院無法保護其合法的財產權益,對于該方非常不公平,其只能眼睜睜看著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犧牲婚姻的安定,被迫提起離婚訴訟。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對于解決這個問題提供了全新的法律依據(j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yǎng)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y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yī)療費用的。”無錫市崇安區(qū)法院審理的該起案件,正是適用了前述規(guī)定,為宋阿婆找到了一條既能夠保全婚姻、又保護自己合法財產權益不受侵害的解決途徑。
張磊律師指出,在很多現(xiàn)實的婚姻中,經常出現(xiàn)一方當事人在家庭經濟支配地位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情形,另一方獨攬家庭財政大權,肆意占有、轉移、揮霍夫妻共有財產,或對另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履行其對父母、子女的贍養(yǎng)、撫養(yǎng)義務橫加阻攔;而該方往往苦于沒有法律依據(jù)作為支撐,為了保全婚姻只能忍氣吞聲、任其“宰割”。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后,對于存在前述兩類侵犯配偶對共同財產支配和使用權利的情形,受害人如果協(xié)商不成,完全可以在不離婚的前提下要求婚內分割共同財產,確保自己的合法財產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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