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我國證券市場日益繁榮的情形下,何種行為會構(gòu)成操縱證券市場罪的呢?又是如何進行查處和處罰的呢?下面我們將通過案例為您詳細解析。
案情簡介:唐某某集中資金優(yōu)勢,采取連續(xù)買賣、自買自賣等手法,嚴重擾亂證券市場。
被告人唐某某在擔任新疆德隆國際有限責任公司副總裁,于1997年3月至2004年4月間伙同他人在新疆德?。瘓F)有限責任公司總裁唐某甲(另案處理)的指使下先后以新疆金新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德恒證券有限公司、中企東方為操作平臺,利用自有資金和部分委托理財資金,集中資金優(yōu)勢,采取連續(xù)買賣、自買自賣等手法,長期大量買賣新疆屯河、合金投資、“湘火炬A”股票,造成三支股票價格異常波動。被告人唐某某在此過程中具體負責資金調(diào)配同時指揮買賣“老三股”的總體操盤等事項。截止2004年4月累計買入“老三股”金額為678.36億元,累計賣出“老三股”金額為621.83億元,余股市值為113.14億元,余股成本為162.30億元,新疆屯河、合金投資、“湘火炬A”的最高持倉比例全部高達91.5%以上,持股優(yōu)勢明顯;利用自買自賣操作“老三股”的交易量大于零的天數(shù)占買賣股票天數(shù)的比例全部在85.69%以上,自買自賣量占總交易量的最高比例全部在99.83%以上;新疆屯河、合金投資、“湘火炬A”復權(quán)股份最高漲幅分別為984.
02%、1941.21%、1736.16%,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
法院審理:唐某操縱擾亂證券市場,應承擔相應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三)項、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唐萬川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律師說法:何種行為為擾亂操縱證券市場。
唐萬川作為上海中企東方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在同案犯唐某甲的決策、指揮下,組織、伙同他人集中資金優(yōu)勢、持股優(yōu)勢,采取連續(xù)買賣、自買自賣等手段長期操縱股票交易價格,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交易秩序,其行為已構(gòu)成操縱證券市場罪,在日趨從嚴的監(jiān)管態(tài)勢下,此種行為的生存空間基本上沒有了。
以上就是擾亂證券市場案例介紹,希望能幫您解決您的問題。對司法實踐中引發(fā)的糾紛,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序,建議最好事先咨詢交通方面的專家律師,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
(鄧隆炎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zhuǎn)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