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邁縣公安局1日發(fā)布消息稱,該局快偵快破一起冒充縣紀委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案件,成功抓獲犯罪嫌疑人韓某,及時消除社會影響。招搖詐騙在生活中和詐騙很相似,那么招搖詐騙與詐騙有何區(qū)別了?
女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
據介紹,今年6月30日凌晨1時許,群眾徐某政到澄邁縣公安局報案稱,一天前即29日有人添加他的微信,通過微信聊天及手機通話冒充澄邁縣紀委工作人員對他進行詐騙,要求查處。徐某政到澄邁縣公安局報案的同時也將情況反映到該縣紀委。澄邁縣公安局立即抽調精干警力組成專案組開展偵查。案件負面影響嚴重,為快速破案,專案組連夜開會對案件線索進行研判會商。經研判迅速鎖定犯罪嫌疑人韓某(女,34歲,澄邁人)。為成功抓獲韓某,專案組精心制定了抓捕方案,于6月30日16時許在金江鎮(zhèn)文化北路新華書店樓下將犯罪嫌疑人韓某抓獲。
經審訊,犯罪嫌疑人韓某對冒充澄邁縣紀委工作人員詐騙徐某政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29日,韓某通過手機添加了徐某政的微信號。通過微信聊天,韓某自稱是澄邁縣紀委工作人員,掌握了徐某政不良生活作風相關信息,向徐某政索要2萬元處理此事,否則將相關信息交由紀委調查。徐某政不相信韓某的言辭,通過了解核實犯罪嫌疑人所言不實,立即到公安局報案,并將情況反映給縣紀委。犯罪嫌疑人韓某另外供認了以相同手段和方法詐騙王某某的犯罪事實。
招搖詐騙與詐騙有何區(qū)別
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犯罪手段都帶有一個“騙”字,即編造謊言、隱瞞真相、騙取他人信任,而且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也可能是謀求一定的財產利益,這與詐騙罪中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是一致的。但兩者又有嚴格的區(qū)分,首先,犯罪侵犯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享有一定的職權,而這種職權是國家和人民賦予的。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因此規(guī)定在現行刑法典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一般而言,區(qū)分兩罪比較容易,但是,如果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騙取財物,則涉及到法條競合中的交互競合及其法律適用,需認真分析①。
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存在擇一關系,當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數額較大的財物,詐騙罪的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而招搖撞騙罪在構成上無數額的限制,其法定最高刑為10年,而且刑種上較詐騙罪多了剝奪政治權利,因此處罰重于數額較大的詐騙罪,是重法,應以招搖撞騙罪論處;當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財物數額巨大的,詐騙罪的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并處罰金,而招搖撞騙罪無判處罰金的規(guī)定,詐騙罪的處罰重于招搖撞騙罪,是重法,應以詐騙罪論處;當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亦同于第二種情形。數額是否“較大”、“巨大”、“特別巨大”,應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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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友泉律師供法邦網-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