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夫妻因迷戀網絡產生矛盾
原告焦某某訴稱,我與被告張某于2006年2月15日登記結婚,于2009年9月6日生育一子,名為焦某鵬?;槌?,我二人感情一般,被告生育孩子后開始迷戀網絡,加之我二人性格不合,雙方經常發(fā)生矛盾,夫妻關系持續(xù)惡化。被告于2011年4月6日攜子離家,至今已滿兩年,經我多方查找,被告張某及孩子杳無音訊,現下落不明。我與被告張某的夫妻關系已名存實亡,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訴至貴院要求與被告張某離婚,婚生子焦某鵬由被告撫養(yǎng)。被告張某經本院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后,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答辯。
法院判決:準原告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期間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經常發(fā)生爭吵,嚴重影響了夫妻感情,且被告張某于2009年4月6日離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雙方長期分居生活,互不盡夫妻及家庭義務,應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F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應予準許。
律師說法:被告攜子下落不明能離婚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guī)定“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jié)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的規(guī)定,被告下落不明滿2年,可以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符合離婚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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