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起訴鐵路獲立案
男子起訴鐵路獲立案,一定不要小瞧個體的力量,尤其是明顯不公的時候。像座票價卻無座,只要顧客聯(lián)合起來反抗,贏面還是非常大的。那么,雷闖起訴鐵路的法律依據(jù)是什么呢?
今年1月8日,雷闖及其朋友曉鹽在12306網(wǎng)站購得一張K9004次由深圳站出發(fā)到韶關東的無座火車票,每張票價為85.5元。昨日下午,廣州市民雷闖和其朋友因此依據(jù)《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狀告廣深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據(jù)悉,廣州鐵路運輸法院當場立案,該案定于3月6日開庭審理。
座票價無座顯失公平
昨日下午,雷闖和曉鹽依據(jù)《合同法》第五十四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前往廣州鐵路運輸法院起訴廣深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法院判決鐵路公司將其購買的K9004次無座火車票(從深圳站到韶關東站)的價格由85.5元變更為42.75元,并返還多收取的42.75元票款,同時由鐵路公司承擔訴訟費用。
我們看到,《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是這樣規(guī)定的,經(jīng)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jīng)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guī)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jīng)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