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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歲富家千金叛逆賣淫
11歲富家千金叛逆賣淫,本案的焦點是嫖娼人辯解自己不知道對方是幼女,自己是真心追求這個女孩子的。自己被說成色老頭,也很無奈。
臺灣的一名11歲女童,因不滿父親管教嚴格開始叛逆,3年前的暑假竟偷偷到高雄一家酒店打工,美麗臉龐與C罩杯的火辣身材電暈一家公司的賴姓總經理,賴男送10萬元香奈兒包給女童交換初夜。2個月后女童離家,父親追查才發(fā)現(xiàn)此事,憤而控告賴男性侵害。賴男辯稱不知女童年紀,但法官認為,賴男縱橫商場多年且有個14歲女兒,不可能不知女童年紀,昨天判賴男3年半定讞,須入監(jiān)服刑。
嫖宿幼女罪有存在價值
嫖宿幼女罪侵犯的客體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會風化管理秩序。這是因為幼女尚處于身體發(fā)育成長時期。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特殊對象,不僅特殊在其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且特殊在其為賣淫的幼女,如果行為人以欺騙手段對非賣淫的幼女實施奸淫行為的,則構成強奸罪。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構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立法未明確規(guī)定,但行為人主觀上是應當知道的。
經過多起侵害幼女事件后,多方聲音表示,刑法應該廢除此罪,對與不滿14周歲幼女發(fā)生性行為的,無論幼女是否自愿,無論有無金錢給付,一律按照奸淫幼女來定罪(按照現(xiàn)行刑法應定強奸罪),以確保刑法對幼女實行無歧視(差別)的保護。
本案中,筆者覺得,如果在大陸認定為嫖宿幼女罪也是可以的,因為根據情節(jié),11歲女童自己任性,雙方都自愿。如果把責任都推給賴男,似有不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