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藝興被起訴——張藝興坐飛機未付錢被起訴
今天,據(jù)北京青年報消息:張藝興兩次坐飛機均先從代理商處取票但未付款,遭機票代理商以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合同糾紛為由起訴,要求支付兩次機票款2萬余元。據(jù)悉,2017年5月,張藝興兩次通過劉某在保盛公司購買機票并正常使用完畢,但票款經(jīng)保盛公司方多次催要至今仍未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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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在前不久舉辦的芭莎明星慈善夜,小綿羊才捐款105萬,在所有捐款藝人當中排名第四呢。?所以,粉絲們,包括很多路人都表示,“100多萬都捐了,還差這2萬塊錢”?有人要助理解釋清楚,有人說是代理商劉某中間搞鬼。張藝興乘機未付款又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呢?
乘機未付款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什么?
根據(jù)《合同法》第107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這一規(guī)定是對違約及違約責任的最為基本的概括性規(guī)定,我們可以理解為以下幾點:
(1)繼續(xù)履行。指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xù)履行,直至達到合同目的。此種情況多適用于標的物是特定的必須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況。
(2)采取補救措施。指履行債務的標的物品質(zhì)不符合合同約定,不需繼續(xù)履行而只需采取適當補救措施,即可達到合同目的或守約方認為滿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產(chǎn)品質(zhì)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根據(jù)標的的性質(zhì)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害的,按實際損害數(shù)額給予賠償?shù)呢熑纬袚绞?。當事人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112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113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4)違約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損失,同時兼有懲罰違約行為作用的違約責任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后,是否還要繼續(xù)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協(xié)商確定。但是,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繼續(xù)履行。
上述違約責任可以選擇適用,也可以幾種方式同時適用,但宗旨是以合同目的達到為準,而且需經(jīng)合同各方一致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