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懷疑韓寒找人代筆寫書,方舟子在網上對韓寒發(fā)起“炮轟”,引發(fā)雙方長達11天的網絡“口水戰(zhàn)”。
今天凌晨“韓方”之戰(zhàn)終于有了突破性進展——韓寒經紀人發(fā)布博文稱今天韓寒將以1000頁的手稿資料作為證據,正式起訴方舟子。而后者則表示“歡迎起訴”。
作為法律界人士,上海觀庭觀盛律師事務所楊狀律師根據《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名譽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對本案的管轄法院、爭議焦點、判決結果進行如下分析:
一、管轄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的規(guī)定:名譽權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fā)生地。據此,楊狀認為,韓寒可以在方舟子的住所地法院起訴,也可以在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fā)生地起訴。本案中由于韓寒的生活、工作所在地均在上海,故可以認為侵權結果發(fā)生地為上海。當然,大狀估計如果上海法院受理本案的話,方舟子可能會提出管轄權異議,以爭取在北京法院處理本案。
二、爭議焦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的規(guī)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據此,楊狀認為本案的焦點應為韓寒的名譽是否被損害、方舟子的行為是否違法、方舟子發(fā)布微博等行為與韓寒名譽受損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方舟子發(fā)布微博等行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等四方面。大狀個人認為,首先:韓寒作為一名在中國有較強知名度及影響力的作家,該事件被網絡及媒體輪番報道,故韓寒的名譽應該已經受損;其次:若方舟子提供不出充分的證據證明韓寒的相關作品為他人代筆,那么大狀認為方舟子的行為將構成違法;第三:由于方舟子作為中國的知名人士,其一言一行具有一定的影響,加之媒體的高度關注,故大狀認為方舟子發(fā)布微博等行為與韓寒名譽受損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最后,打假先鋒方周子在新浪博客等網絡媒體上連續(xù)發(fā)布多篇質疑韓寒的文章,大狀個人認為方舟子至少在質疑韓寒人品、文品方面是存在故意的。
當然,方舟子在博文中稱其是進行學術批判,屬于言論自由范疇。楊狀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八條的規(guī)定:因撰寫、發(fā)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1)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2)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3)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因此本案中即使法院將方舟子的行為定性為學術批判,方舟子仍需要證明韓寒的作品為他人代筆,但該證據估計很難取得。
三、結果猜想
通過前述的分析,楊狀認為本案可能有以下三種結果:
1、法院認定方舟子的行為構成名譽侵權,責令停止侵權、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但賠償的數額估計達不到10萬元。
2、雙方達成和解。大狀認為雙方都是國內有影響力的人士,有可能最終雙方表現出大家風范,各退一步,握手言和,當然個人認為這亦是最佳結果。
3、韓寒撤訴。大狀認為,韓寒作為國內的著名作家,公眾對其的文采等方面認同度較高(當然了,至少大狀本人是非常認可韓寒及其作品的。),最終韓寒終究是高手,不屑于繼續(xù)與方舟子論戰(zhàn),作出撤訴的決定。
注:以上僅是楊狀律師從法律的角度對本案作出的一家之言,僅供參考;最終結果,拭目以待。
楊狀律師簡介:
法學學士,經濟法學碩士,執(zhí)業(yè)于上海,專注于公司商務、民事維權、刑事辯護及環(huán)保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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