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和男友在小旅社開房,半夜女子起床上廁所后,卻走錯了房間,錯把陌生男子當成了自己男友,發(fā)生關系后女子才發(fā)現(xiàn)對方不是自己的男友。女子隨即報警說被強奸。該事件是否涉嫌強奸?警方感到很為難。深感委屈的小娟看到男友后,哭泣不已,在男友的追問下,才道出了事情的原委。隨即,小娟向該縣威昭路派出所報案,稱自己被強奸。以上事實說明小娟是為什么不讓自己繼續(xù)委屈,硬說成強奸的。小娟是自己的過失上錯床的,因此讓別人沾了便宜。但是這其實只是一個道德問題,不應當上綱上線地說成強奸事件。因為根據(jù)常識,該男子并沒有主動地跑到小娟床上,而是小娟錯誤地上了別人床上。因為上錯床發(fā)生性關系,該男子的道德是有問題的,但是絕不可以因為道德問題就動用刑罰懲罰。強奸罪的構成一定是違背婦女意志,但是并非違背婦女意志發(fā)生性行為一定都構成強奸罪,因為男子必須是有奸淫婦女的直接故意。而本案中,對此是沒有證據(jù)證明該男子是直接故意的。上錯花轎嫁錯郎,難道將雙方男子都以強奸罪定罪嗎?古代社會都不能那樣執(zhí)法,現(xiàn)代社會難道可以嗎?疑罪從無是司法文明的必然要求,公安機關不能僅憑受害婦女的一面之詞就以強奸罪立案追究。
其實,不必過于討論是否構成強奸的問題,對于法律,特別是刑法不應當過分干涉人的行為,除非為了國家安全或者公共秩序,且有刑罰懲戒的必要性的以外,法律就不應當過問。純粹應當由道德管的,就讓道德管,不能讓法律管的過于寬泛。
不應希望法律是萬能的,《刑法》是萬能的,本案的發(fā)生純粹是偶然事件,本不應小題大做,大驚小怪。法律不應當苛責人民,強行要求一個男子對主動送上的秀色可餐的婦女,視而不見,坐懷不亂。道德譴責就可以了,為什么要定人家“強奸罪”呢!不是小娟你誤打誤撞,跑到人家床上,沒有追究小娟誤上別人床的責任,為什么還要報案呢!人家如果構成“強奸罪”,小娟就是強奸罪的“共犯”,因為是小娟主動創(chuàng)造了“強奸”的條件,哈哈!小娟委屈了,法律不應當也委曲求全。公安機關很為難,因為發(fā)生關系的時候是小娟自愿的呀!
信言不美,美言不信。小娟上錯床是十分尷尬的,讓人占了便宜,但是法律對此應當是視而不見的。希望全國婦女同胞引以為戒,千萬不要誤打誤撞跑到別人床上,造成不良后果只有自認倒霉了。
山東中都劍律師事務所 崔趨強律師
(崔趨強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