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侮辱罪
案情:
張某與其弟兄因家庭糾紛,被其兄弟姊妹通過向其身上臉上涂抹糞便的方式進行侮辱。張某曾向派出所報案要求給予處理,但派出所推脫稱這屬于自訴案件,應該到法院起訴。張某便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自訴,要求追究對其進行侮辱的兄弟姊妹的法律責任。
案件辦理過程:
本律師代理該案后,為當事人設(shè)計了正確的案件辦理方向,起草了自訴狀,進行了調(diào)查取證,參加了法庭審理。通過努力,最終該案取得了良好的結(jié)果。
律師點評:
因該案屬于因家庭糾紛引起的侮辱犯罪,情節(jié)比較惡劣,當事人張某先后兩次被其兄弟姊妹以涂抹糞便的方式侮辱。雖然張某及時進行了報警,但派出所民警并不想處理此事,讓張某直接到法院起訴。張某在律師的幫助下,先后向兩個派出所要求出具證明,在準備好了必要的證據(jù)后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訴。開庭前,張某向申請調(diào)取兩個派出所的報案等案件材料。開庭時,對方提出了反訴,也要求追究張某涉嫌侮辱罪的法律責任。經(jīng)三次庭審,該案最終取得了勝訴,判決了對方構(gòu)成侮辱罪,張某無罪。
相關(guān)法律文書:
刑事自訴狀
自訴人:張某,男,1955年8月14日生,漢族,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qū)北園路55號。
被告人:張大(系自訴人的大哥),男,成年,漢族,住蘭山區(qū)某某小區(qū)3號樓501室。
被告人:張三(系自訴人的三弟),男,成年,漢族,住蘭山區(qū)某小區(qū)3單元502室。
被告人:張四(系自訴人的四弟),男,成年,漢族,住蘭山區(qū)某小區(qū)52號。
被告人:張五(系自訴人的五弟),男,成年,漢族,住蘭山區(qū)社區(qū)。
被告人:張華(系自訴人的大妹妹),女,成年,漢族,住蘭山區(qū)某某小區(qū)。
案由:侮辱罪
訴訟請求:
請法院依法追究上述五被告人涉嫌侮辱罪的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2011年10月2日早10點鐘左右,自訴人到臨沂市人民醫(yī)院看望生病住院的母親。當自訴人走到該醫(yī)院門診部時,遇到被告人張大、張三、張四、張五等人,隨后自訴人與這四名被告人因家庭糾紛發(fā)生爭吵。這時,被告人張三從醫(yī)院住院部里邊走出來,手里拿著個塑料包(事后知道里邊裝的是糞便),走到自訴人的跟前,被告人張四、張五隨即就把自訴人的胳膊給別住了,被告人張大與張三一起朝自訴人的頭上、臉上、身上涂抹糞便,被告人張華在旁邊指揮并大聲吆喝:“多給他抹!”很快,自訴人的耳朵里、嘴里都被抹上了糞便,身上也全是糞便,惡臭難忍。當時有很多人在現(xiàn)場看熱鬧,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自訴人的尊嚴被嚴重摧殘,精神受到沉重打擊。后來,自訴人撥打了110報警,110未及時到達現(xiàn)場,自訴人無奈之下,只好自行打的到了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公安分局桃花澗派出所。后來,上述五被告人也來到了桃花澗派出所,并繼續(xù)與自訴人爭吵。桃花澗派出所的干警在簡單的做了報案記錄并照相后,也沒有給上述五被告人做筆錄,便跟自訴人說,這事屬于自訴案件,應該向法院提起自訴,便將自訴人等人全部攆走。
2011年11月3日上午11點左右,被告人張大、張三、張四、張艷經(jīng)過事先預謀后借家庭糾紛挑起爭端,在沂州路某酒店門前,被告人張大追上自訴人并將自訴人按倒在地,被告人張三、張四將事先準備好的用一小桶裝著的糞便就開始朝自訴人頭上、臉上、身上涂抹。被告人張華從旁邊大聲吆喝并指揮著涂抹。自訴人掙扎起來后,便向蘭山公安分局沂州路派出所方向跑去,結(jié)果又被張大、張三、張四追上,并再次將自訴人按倒在地用糞便進行涂抹。被告人張三用兩只手別著自訴人的胳膊按住自訴人,被告人張大邊別著自訴人的胳膊邊往自訴人臉上抹屎,被告人張四邊往自訴人臉上抹屎邊說:“叫你吃屎!”被告人張華在旁邊指揮吆喝:“多給他抹!”自訴人的嘴里、耳朵里、全身都被糞便涂抹,惡臭難忍。這次侮辱事件,圍觀的群眾特別多,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同時給自訴人的身心造成了嚴重的打擊。后來,自訴人好不容易從這幾名被告人的控制下逃脫并跑到沂州路派出所報了警。沂州路派出所接警后,對自訴人和上述被告人做了筆錄,上述被告人對其侮辱自訴人的行為供認不諱。
上述五被告人多次在公眾場合用強制往自訴人身上臉上涂抹糞便的方式公然侮辱自訴人,給自訴人的身心造成了極大損害,自訴人已無法正常生活,經(jīng)常失眠,食欲不振,不敢出門。自訴人的名譽和自尊被嚴重貶低,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上述五被告人的行為已經(jīng)符合侮辱罪的構(gòu)成條件,應當依法追究上述五被告人的侮辱罪的刑事責任。
此致
蘭山區(qū)人民法院
自訴人:張某
2012年3月3日
附:
(一)相關(guān)證據(jù):
1、身份證,證明自訴人的身份情況;
2、沂州路派出所出具的說明一份,證明2011年10月2日自訴人被侮辱的事件;
3、桃花澗派出所出具的說明一份,證明2011年11月3日自訴人被侮辱后報警的情況;
4、臨沂市人民醫(yī)院的病歷一份,證明自訴人被侮辱后診斷治療情況。
(二)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調(diào)取證據(jù)申請書
申請人:張某,男,1955年8月14日生,漢族,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qū)北園路55號。
請求事項:
請法院調(diào)取現(xiàn)存于桃花澗派出所申請人被侮辱一案的報警、照片等所有證據(jù)材料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于2011年11月3日11點左右,在臨沂市人民醫(yī)院被其兄弟姊妹用涂抹糞便的方式侮辱。申請人已向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桃花澗派出所報案,桃花澗派出所接警后,對申請人做了筆錄并進行了拍照。該證據(jù)能證明申請人被侮辱的事實情況,對本案具有關(guān)鍵證明作用,現(xiàn)申請人無法自行調(diào)取,特依據(jù)法律有關(guān)規(guī)定申請貴院對該證據(jù)依法調(diào)取。
此致
蘭山區(qū)人民法院
申請人:張某
2012年2月1日
調(diào)取證據(jù)申請書
申請人:張某,男,1955年8月14日生,漢族,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qū)北園路55號。
請求事項:
請法院調(diào)取現(xiàn)存于沂州路派出所申請人被侮辱一案的報警、筆錄、音像、照片等所有證據(jù)材料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于2011年10月2日10時許,在沂州路某酒店門前被其兄弟姊妹用涂抹糞便的方式侮辱。申請人已向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沂州路派出所報案,沂州路派出所接警后,對申請人做了筆錄并進行了拍照,對涉案人和證人等做了筆錄。該證據(jù)能證明申請人被侮辱的事實情況,對本案具有關(guān)鍵證明作用,現(xiàn)申請人無法自行調(diào)取,特依據(jù)法律有關(guān)規(guī)定申請貴院對該證據(jù)依法調(diào)取。
此致
蘭山區(qū)人民法院
申請人:張某
2012年2月1日
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山東元開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訴訟代理人,通過調(diào)查取證及參加了剛才的庭審,我對本案有了全面而深刻的認識,現(xiàn)針對本案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
第一、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人應依法承擔侮辱罪的刑事責任。
2011年10月2日早10點鐘左右,自訴人到臨沂市人民醫(yī)院南院(原146醫(yī)院)看望生病住院的母親。當自訴人走到該醫(yī)院門診部時,遇到被告人張大、張三、張四、張五等人,隨后自訴人與這四名被告人因家庭糾紛發(fā)生爭吵。這時,被告人張三從醫(yī)院住院部里邊走出來,手里拿著個塑料包(事后知道里邊裝的是糞便),走到自訴人的跟前,被告人張四、張五隨即就把自訴人的胳膊給別住了,被告人張大與張三一起朝自訴人的頭上、臉上、身上涂抹糞便,被告人張華在旁邊指揮并大聲吆喝:“多給他抹!”很快,自訴人的耳朵里、嘴里都被抹上了糞便,身上也全是糞便,惡臭難忍。當時有很多人在現(xiàn)場看熱鬧,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自訴人的尊嚴被嚴重摧殘,精神受到沉重打擊。后來,自訴人撥打了110報警,110未及時到達現(xiàn)場,自訴人無奈之下,只好自行打的到了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公安分局桃花澗派出所。后來,上述五被告人也來到了桃花澗派出所,并繼續(xù)與自訴人爭吵。桃花澗派出所的干警在簡單的做了報案記錄并照相后,也沒有給上述五被告人做筆錄,便跟自訴人說,這事屬于自訴案件,應該向法院提起自訴,便將自訴人等人全部攆走。
2011年11月3日上午11點左右,被告人張大、張三、張四、張艷經(jīng)過事先預謀后借家庭糾紛挑起爭端,在沂州路某酒店門前,被告人張大追上自訴人并將自訴人按倒在地,被告人張三、張四將事先準備好的用一小桶裝著的糞便就開始朝自訴人頭上、臉上、身上涂抹。被告人張華從旁邊大聲吆喝并指揮著涂抹。自訴人掙扎起來后,便向蘭山公安分局沂州路派出所方向跑去,結(jié)果又被張大、張三、張四追上,并再次將自訴人按倒在地用糞便進行涂抹。被告人張三用兩只手別著自訴人的胳膊按住自訴人,被告人張大邊別著自訴人的胳膊邊往自訴人臉上抹屎,被告人張四邊往自訴人臉上抹屎邊說:“叫你吃屎!”被告人張華在旁邊指揮吆喝:“多給他抹!”自訴人的嘴里、耳朵里、全身都被糞便涂抹,惡臭難忍。這次侮辱事件,圍觀的群眾特別多,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同時給自訴人的身心造成了嚴重的打擊。后來,自訴人好不容易從這幾名被告人的控制下逃脫并跑到沂州路派出所報了警。沂州路派出所接警后,對自訴人和上述被告人做了筆錄,上述被告人對其侮辱自訴人的行為供認不諱。
上述五被告人的違法犯罪行為,自訴人有桃花澗派出所和沂州路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證實。上述五被告人多次在公眾場合用強制往自訴人身上臉上涂抹糞便的方式公然侮辱自訴人,給自訴人的身心造成了極大損害,自訴人已無法正常生活,經(jīng)常失眠,食欲不振,不敢出門。自訴人的名譽和自尊被嚴重貶低,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上述五被告人的行為已經(jīng)符合侮辱罪的構(gòu)成條件,應當依法追究上述五被告人的侮辱罪的刑事責任。
第二、被害人的要求合理合法,應依法追究上述五被告人侮辱罪的刑事責任。
自訴人的合法權(quán)益受到上述被告人行為的嚴重侵害,人格尊嚴受到嚴重貶損,造成了極為嚴重的社會影響,已經(jīng)符合侮辱罪的構(gòu)成條件。應依法以侮辱罪追究上述五被告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以上代理意見,請合議庭重視并采納。謝謝!
代理人:劉新民
2012年2月5日
臨沂律師:劉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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