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故意殺人
案情:
2011年11月21日21時許,王某、張某與受害人李某因借貸發(fā)生爭吵,后王某、張某在轎車上用鐵絲將李某勒死,然后王某、張某將被害人李某的尸體拋棄于棗莊市臺兒莊區(qū)運河北堰。后被村民發(fā)現(xiàn)報案。
案件辦理過程及結(jié)果:
因本案為重大刑事案件,且手段殘忍、拋尸毀容,造成極大的社會影響,為案件的辯護工作帶來了巨大的挑戰(zhàn)。本律師接受委托后,積極地與公檢法司進行溝通協(xié)調(diào),認真的審閱了全部案卷卷宗,多次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詳細了解了案件的重要情節(jié)和細節(jié),制定了切實可行的辯護方案,通過三次庭審,經(jīng)過多方博弈,最終維護了被告人的合法權(quán)益,使得案件得以圓滿結(jié)束(王某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取得了良好的辯護效果。
相關法律文書:
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山東元開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辯護人,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quán)益。通過會見被告人、調(diào)查取證,以及參加了庭審,我對本案有了全面而深刻的認識,現(xiàn)針對本案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關于案件的定性問題
通過卷宗材料可以看出,本案定性對被告人王某為故意殺人罪,還存在一定的疑點,值得商榷。
起訴書指控王某涉嫌故意殺人罪,可是在實施犯罪行為的過程中,首先,王某沒有明確的殺人故意,王某的初衷只是因受到被害人的羞辱而想教訓教訓被害人,這可以從卷宗材料中被告人王某的多次相似的供述可以看出,如卷宗第46頁第15行王某的供述“我當時就有種自卑的感覺,我混的不如他,覺得李某看不起我,他太不地道了,我這么大的人了,被李某羞辱了,我打架也打不過他,就想辦法給他點顏色看看”;卷宗第75頁第7行王某的供述“找小姐回來后,我們在車上又吵,才想著用鐵絲勒他、教訓他。”因此,當時王某的主觀目的不是很明確,即到底是要殺死被害人還是僅僅是教訓一下不是十分明確。其次,并沒有證據(jù)證明是王某的原因直接導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在整個犯罪過程中,因為有了張某的介入,在導致被害人李某死亡的原因上就出現(xiàn)了變化。到底是誰的行為最終導致了被害人李某的死亡,成了案件事實爭議的焦點。在卷宗材料中被告人張某的供述已經(jīng)承認其參與了殺害被害人李某,且其在卷宗第118頁第8行的供述中稱“我看見李某的頭亂晃,我怕李某不死,我就順手又把鐵絲給擰了幾下,發(fā)現(xiàn)李某的鼻子就流血了,靠在駕駛座椅上?!币虼?,李某的真正死亡原因在缺乏其他直接證據(jù)的情況下不能推定是王某的原因?qū)е卤缓θ怂劳龅摹?/p>
從主觀方面來看,王某具有傷害的故意,從客觀行為過程來看,王某的行為不必然會導致被害人李某的死亡。因此,本案對王某犯罪的定性為故意殺人似乎不妥,倒是比較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gòu)成要件,以故意傷害定性較為合適。
二、關于王某的量刑情節(jié)問題
(一)、被告人王某在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從案卷材料看,從最初犯意的產(chǎn)生到犯罪行為的實施,以及后來的拋尸地點選擇、毀容隱瞞證據(jù)等均是張某所提議、指示,并且被告人張某直接參加并最終因張某的擰緊鐵絲行為導致了被害人李某的死亡。這些事實可以從卷宗材料中可以看出(卷宗第118頁第8行的供述中稱“我看見李某的頭亂晃,我怕李某不死,我就順手又把鐵絲給擰了幾下,發(fā)現(xiàn)李某的鼻子就流血了,靠在駕駛座椅上。”)因此,張某有教唆犯罪和主犯的特征。
從兩被告的對比可以看出,張某在本案之前曾有違法犯罪記錄,社會經(jīng)驗多,反偵察能力強,且拒不認罪,主觀惡性大。無論是犯罪的實施還是犯罪后的毀尸滅跡,均是被告人張某的提議和指示,并且威脅被告人王某訂立“攻守同盟”。相反,王某則明顯不具有犯罪經(jīng)驗,只是受到羞辱后一時頭腦發(fā)熱作出了過激行為,導致了嚴重后果。在如何拋尸、毀尸滅跡、隱匿犯罪事實等過程中,完全成了被人擺布的“木偶”,別人讓怎么做就怎么做,幾乎沒有自己的主見。因此,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所起的作用較小,量刑時應予以考慮并對王某處以較輕的處罰。
(二)、關于王某的自首問題
王某在案發(fā)后,是投案自首的。具體情況是,王某在案發(fā)后曾逃亡,后其父親老王等被帶到派出所了解情況,并要求打電話給王某,勸其投案。于是,老王便向王某打電話,王某接到電話后,便從臨沂回到蒼山,在去派出所的路上,看到路邊有警車,便??窟^去,然后被帶走的。這種情況屬于被告人主動投案,并非是被抓獲歸案,應按照投案自首處理。卷宗第82頁被告人王某的供述“我開車自己回家,到家大約是上午10點了。路上,我姐夫何青又打電話催我回家,到村里找到我姐夫,他問我‘殺李某的事,給你有關系嗎?’我說‘有’。我姐夫喊我去磨山派出所,還沒出村子,就被公安局的帶到派出所了,又被帶到臺兒莊公安局了?!毖a充卷宗證人何青的詢問筆錄中陳述“等了很長時間,快到中午,王某才開車到家里。我到這里,光給王某打電話,他說快回來了,讓我給他一起去派出所的。王某來到家里,在屋里找了件褂子,上了他的車,他說讓我去派出所,到那里把他的車開回來?!备鶕?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被告人王某的上述行為應當認定為自首。
(三)、被害人存在過錯
在本案中,被害人的過錯是導致被告人王某激情實施犯罪的重要原因。被害人先是以極不公平合理的條件向被告人放高利貸,后又對被告人羞辱、謾罵,致使被告人極為氣憤,并最終導致了案件的發(fā)生。在此案的發(fā)生過程中,被害人存在嚴重過錯,應當適當減輕被告人的責任。這一事實在卷宗材料中有詳細的記錄。
第三、關于被告人王某被指控的盜竊罪的辯護觀點如下:
1、犯罪性質(zhì)的定性問題
王某并沒有盜竊被害人李某財物的故意,只不過是王某見到被害人死亡后隨手從死者李某身上拿走了少量的現(xiàn)金。根據(jù)主客觀一致的犯罪構(gòu)成要件看,王某的行為因缺乏主觀要件而不能成立盜竊犯罪。
2、犯罪數(shù)額的認定問題
被告人對取得的被害人的錢款的數(shù)額前后供述不同,在無其他證據(jù)證明的前提下,無法認定到底被告人王某取得了被害人多少錢款,以及錢款到底是否為被告人王某所獨自占有。被告人王某對被害人的錢款的占有充其量是民事占有行為,而不能認定為盜竊所得。且從卷宗材料中也可以看出,被告人王某也已經(jīng)對其所占有的被害人的欠款予以歸還。即使涉嫌犯罪,也存在積極退贓的行為。
第四、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之前從無不良記錄。且其認罪悔罪態(tài)度誠懇,也想盡力賠償因其行為給被害人家庭造成的損失,且被告人王某家中尚有兩個年幼的孩子需要撫養(yǎng),母親又身患重病,希望法庭給被告人王某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以上辯護意見請合議庭重視并采納。謝謝!!!
辯護人:劉新民
2014年4月5日
劉新民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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