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準女婿賣房被告上法庭
原本是準女婿與準岳父岳母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房,豈料準女婿違約將房屋出售。準岳父岳母無奈起訴到法院,要求準女婿支付違約金。
2002年9月,夫妻倆與準女婿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夫妻倆出資6萬元,與準女婿共同購買青山區(qū)全新經濟適用房一套。夫妻倆擁有42%產權,準女婿擁有58%產權。2007年6月,準女婿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同年11月,雙方又簽訂《協(xié)議》約定:夫妻倆給予準女婿房產補償款12.5萬元,該房產擁有比例由42%增至77%;首期2007年11月8日前支付8萬元;2008年4月15日前支付剩余部分。
協(xié)議簽訂后,準女婿如確需居住,另須向夫妻倆支付相應費用的77%(770元/月);協(xié)議約定時間內,任何一方逾期不能履行,須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此后,準女婿一直居住在上述房屋內,但未向夫妻倆支付相應費用。與此同時,夫妻倆也并未按照合約規(guī)定的時間進行支付。去年11月,準女婿將房屋以74.3萬元價格出售。夫妻倆將準女婿訴至法院,請求準女婿支付房屋產權77%的款項,并支付違約金2.5萬元。
法院認為, 2007年雙方協(xié)議約定,任何一方逾期不能履行,須向另一方支付本協(xié)議20%的違約金。協(xié)議簽訂后,夫妻倆未按約定時間支付相應款項,存在違約;準女婿一直居住在房屋內且未向夫妻倆支付相應費用,也構成違約。由于雙方都存在違約行為,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準女婿不應向夫妻倆支付違約金。
違約責任應如何承擔
著名房產律師石錦雙提示,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都存在違約情況,各自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同時,由于雙方都存在過錯,因此,準女婿不應向夫妻倆支付違約金。
石錦雙律師辦案心得:離婚案件,以溝通調解為主,分手也要平和;財產確權、繼承、分割案件,以案前調查為主,溝通和解為輔;企業(yè)法務以勤問勤上門為主,化糾紛為預防,總之律師工作讓我有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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