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手房買賣未成功
在一場房產(chǎn)買賣交易當中,因辦理按揭貸款手續(xù)沒得到銀行的審批,最終導致二手房交易無果。中介將其歸責于賣房人的原因,將對方告上法庭索要1.6萬元的違約金。
去年9月,文女士在一家中介公司的幫助下以80萬元與何女士成交。合同簽訂后,11月?lián)9倦娫捀嬷?,文女士的按揭審批手續(xù)未通過銀行審批,需要改簽銀行,何女士與文女士均口頭認可了改簽銀行。去年12月初,中介公司意外接到賣房人的通知,房子不賣了。
今年年初,中介公司把何女士告到了渝中區(qū)法院,向其索賠1.6萬元的中介費。中介公司稱,中介公司曾與何女士有過約定,因何女士的原因?qū)е聼o法辦理按揭貸款或房地產(chǎn)權(quán)轉(zhuǎn)讓登記手續(xù),何女士要向中介支付中介服務費16000元及賠償經(jīng)濟損失。中介公司認為,何女士以查看房產(chǎn)證為由,突然收回房產(chǎn)證,并拒絕在銀行按揭貸款申請書上簽字。何女士單方解除合同并且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構(gòu)成了違約。何女士認為中介公司應當在審查資無視買房人的實際情況仍然促使買賣雙方簽訂合同,是不負責任的表現(xiàn)。
法院認為,本案中,由于買房人資信問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繼而與賣方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不是賣方原因造成,不應當向中介公司支付違約金。近日,渝中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中介公司要求何女士支付1.6萬元的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中介起訴賣房人欲索賠
本案中,由于文女士資信問題,導致按揭貸款手續(xù)無法得到銀行的審批,致使合同無法履行,與何女士無關(guān)。何女士作為賣房人不應當承擔合同無法履行的責任。
中介公司幫助文女士尋找房源的行為,實際上是一種居間合同,即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本案中,因文女士自身原因?qū)е路课萁灰资?,也意味著中介公司未促成文女士與何女士之間的購房合同成立。對此,中介公司雖無法要求何女士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但是根據(jù)《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因此,中介公司可以要求文女士支付中介服務費用。
中介公司在促成賣房人與賣房人達成房屋交易之前,不僅要從專業(yè)角度對房屋情況做足了解,也要對購房人進行專業(yè)審核。因為合同的達成,需要雙方當事人都具備該有的條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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