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出賣人在與買受人簽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一般都通過認購、訂購、預定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這部分定金被稱之購房定金?!百彿慷ń稹笔且环N為了締結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種擔保形式。那不想買房了購房定金能退嗎?請看資深房產(chǎn)糾紛律師的解讀。
1、《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因此,購房定金是可以退的,但是買受人想要回購房定金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
(1)因買受人的原因未能訂立預售合同的,買受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2)對出賣人來說,如為追求更高的經(jīng)濟利益而與他人訂立預售合同;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即與買受人簽訂預售合同;未告知買受人在支付定金前商品房已存在查封、抵押等事實,則出賣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因不可歸責于出賣人和買受人的事由,如雙方就預售合同的主要條款不能協(xié)商一致或出現(xiàn)不可抗力等情況,導致預售合同未能訂立的,則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資深房產(chǎn)糾紛律師提醒購房者,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shù)肿鞣績r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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