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某工商局對王某的處罰決定被復議機關撤銷、責令在30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其在重新作出的處罰決定書中告知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15日內”申請復議。王某不服,再次向縣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王某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鄙暾埲苏J為被申請人告知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明顯錯誤,請求撤銷處罰決定。縣政府立案受理后向被申請人送達了行政復議提出答復通知書,被申請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自行撤銷了該處罰決定,隨即申請人申請撤回復議申請,縣政府決定終止行政復議。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五關,行政復議的審理是審到哪兒算哪兒。如首先發(fā)現第一關“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必再審其他關口,即可予以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過了第一關,第二關有問題即“適用依據錯誤的”,也不必再審其他關口,即可予以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第三關要求更嚴,只要違反某個法定程序,包括亮證關、告知關等等,即可予以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第四關第五關以此類推。有時候被申請人多關口違法,復議機關為了教育和督促被申請人深入整改,當然也可以全部指出其違法錯誤之處。
行政權力增一分,人民權利減十分。本案例中,被申請人告知復議期限錯誤,實際上限制和縮小了申請人的復議權利。復議機關可予以撤銷,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但被申請人為免一錯再錯,自行撤銷了處罰決定。在申請人自愿撤回復議申請的前提下,縣政府決定終止了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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